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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80年代末以来,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问题,学者们写了大量的文章,但其探讨一般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果应当确立,则具体上应如何操作等问题,问津的学者却很少。另外,今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未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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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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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赔偿的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不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难以把握等。为此,笔者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设想。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 1.精神损害赔偿应扩展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所有领域。只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主体均可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论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是对身份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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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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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得到全面承认和保护。但是赔偿的原则根据法律至今无法确定。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国情,对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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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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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精神损害赔偿(上)
内容摘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或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反对说”两种互相对立的主张。“肯定说”似乎更受大众舆论的推动与支持,而“反对说”则一直为立法与司法所坚守。从发展的眼光看,现行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将精神损害赔偿排斥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是理性而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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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问题将其法律化,制度化是这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的饿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急剧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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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精神损害标准的浅探
对“严重后果”标准作出规范和明确。 笔者提出的问题是:第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或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为“严重”。2、对诸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致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其“严重后果”如何把握。 二、精神损害产生基础的分析。这种基础分为人身肌体的伤害和精神利益的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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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且应当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仅包括物质损失,由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构成,然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规定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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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47条首次明确提出了“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金钱赔偿以来,用物质赔偿精神损失,已成为当代许多国家侵权法中一项通行的法律制度。1982年我国《宪法》第38条作出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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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二、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我国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当前存在现实可行性。(一)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需要。(二)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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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同时此种损害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获得赔偿。加之本案存在责任竞合,为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完全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必提起违约之诉。学界王利明教授更是认为对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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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理论浅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自公布施行以来,打破了我国法律界对精神损害赔偿众说纷纭、适用各异的局面,对我国适用民事法律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术界评价这是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继民法通则以后的“第二个里程碑”。但基于精神损害赔偿富于争议的历史沿革,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对于正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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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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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备,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尝试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人文内涵和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的理解、原则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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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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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9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在受害人伤亡的情况下,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损害不涉及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则具有惩罚性。〔10〕 在19世纪末,虽然德国民法理论界的否定主义观点因德国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国民感情占支配地位而大量存在,但肯定主义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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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域外掠影
公众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彰显了我国对公民人格、精神财富的重视和保护。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把赔偿范围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方面,并不包含财产权益。同时,该法条规定得很原则、很概括,对究竟什么是严重精神损害、要不要赔、赔多少、怎么算的问题却还有些“语焉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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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刑事被害人能否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及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精神损害应当允许依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给予物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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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研究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量化性及个体差异性等特点,要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实属不易,正如台湾学者黄立所言:“基于精神上法益并无价格可言,自然无法作十分精确的损害均衡” [1]。在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中,数额确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曾是主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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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正当性分析
论文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如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而单纯的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仅要受理,而且在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时,还要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这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不同处理结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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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精神损害问题在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被给予的差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发展,人民法院不时遭遇这样的难题:对于侵害程度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侵害程度相对较重的犯罪行为,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无法得到支持。刑、民之间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法律规定的不兼容,带来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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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
出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存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刑事和行政领域应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主要局限在于其适用仅仅限于民事领域,而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均采取回避态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不仅应体现于其所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日趋合理上,更应体现在其所适用范围的不断突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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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予拓展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扩大,但仍然不能适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仍需进一步拓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拓展: 1、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一般人格权。 我国立法对一般人格权未设直接的民法保护,致使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无 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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