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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的“处女嫖娼案”曾经引发了众多法律界人士对国家赔偿案件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而今天的“佘祥林案”又一次把这一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那么,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到底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呢?从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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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根据该项司法解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对该解释之结论,笔者持有不同见解,特撰此稿,略陈愚见,以作分析检讨。 一、17号司法解释不符合规范竞合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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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美容整形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也感到颇为为难,其主要原因是,这类案件涉及到几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适用问题。下面就这几个问题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因美容整形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也感到颇为为难,其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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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杨立新先生在《侵权行为法专论》一书中对精神损害给出的定义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刘云生先生和宋宗宇先生主编的《民法学》也给出了同样的定义。而对此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的孙美兰则认为是不法行为致他人所生精神利益之减损。对此,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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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强奸、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强制猥亵妇女等犯罪过程中,都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亦曾经代理过这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经历失败后,进行了长时间思索,最后得到启发,成功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害,使被害人获得赔偿。希望笔者的办法可以为类似受害人提供一个获得精神损害方面赔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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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脱离人格权救济方式这一局限而成为独立的制度;3.法官的作用在这一领域显得十分活跃,可以说,法官造法起到了弥补立法及超越立法的作用,各国经过审判实践积累经验使无形的精神损害客观化,赔偿客体物化,赔偿额技术化,从而使该制度有了自己确定的内涵。尽管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该制度远未完善,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试就法官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作用及其机制作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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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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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此处的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确的金钱额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这种赔偿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当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手段,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性。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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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示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进步,但是无庸讳言,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难题。以下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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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略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是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核心的概念,它的精确定义有助于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能否赔偿?赔偿的外延在哪里?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也有助于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进行,保护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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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死亡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应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哪些人在哪些类别的侵权死亡案件中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获得赔偿的人如何分配获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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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我国立法上未有明确的规定,通说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精神损害案件的处理不一,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世界各国及国际上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理论上的趋势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在我国应建立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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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违约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尽管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拒绝给予赔偿,但司法实务已经承认。由产妇到医院生产、旅游、观看演出、婚庆典礼、拍摄结婚照、洗印照片、骨灰盒保管等合同的属性决定,应当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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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张,对人身伤害犯罪的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给予支持,确定对侵犯人格权为客体的犯罪行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立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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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不少疑难,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几个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伤残的鉴定与赔偿问题。 1、关于受害人何时做伤残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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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数的恶果,其中就包括忽视人民的权利,纵容、包庇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养成国家机关的懒惰、不负责任以至于国家机关的腐败,等等。面对这样的强烈对比,我们有理由反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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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就是精神损害,没有必要再划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赔偿的区别。但我个人认为,应该对两者作划分,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是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损害,抚慰金赔偿则是救济人身伤害的精神痛苦和创伤。2003年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也趋向于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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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性与必要性,并进一步说明了刑事案件精神损害的界定和赔偿的诉讼方式。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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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有所遵循和规范。这些准则就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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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批复》一出台,宣告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块禁地。笔者认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的做法,有悖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本意,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的渺视和诉权的侵犯。 一、《批复》与世界各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趋势背道而弛。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萌芽于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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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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