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
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婚姻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认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法通则》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扩大化。本文拟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侵权类型、诉讼主体、精神抚慰金数额等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简要阐释,以其引导广大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法律,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探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正式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讲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须具备的法定四个条件,并举例给予旁证;四在另一类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论证了一些法律现行无规定的,但在日常生活存在的一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五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中,通过解读《离婚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四十六条,把有关责任划分,从法律、现实、人民利益等几个角度进行驳论;六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略论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多年以来,经过理论上的不懈探索和司法实践运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备,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与我国社会法制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满足功能论”、“调整功能论”、“克服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社会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科学合理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内容摘要: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现代法认为,精神损害不以受害人对其损害具有感知能力为前提,对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在我国立法上,承认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实务中,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来确定,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则不应予以考虑。 关键词: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
咨询律师: 胡骅
精神损害问题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世人面前可以追溯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迄今为止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法学界对它的看法一直存在争议,从是否把它作为一条制度规定到法典中,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偿主体的范围,法人可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一系列问题法学界学者们从以前一直争论到现在。当然把精神损害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规定到法典中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 离因之精神损害 离婚之精神损害 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
咨询律师: 胡骅
不久前,邻里请求答疑。称其家人受加害人故意伤害造成残疾,加害人被处有期徒刑。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予保护。我只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答复法院是正确的。邻里不解,大呼不公平,且称不如“私了”。我们无言以对,虽自认为亦不该如此,但法有明文。我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基于个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财产权的精神侵害赔偿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标准]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咨询律师: 胡骅
要] 我国公民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这一点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新验证。但法人是否也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呢?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的主张,相互之间争鸣不一。这些主张总体可分为两种,即否认说和肯定说,其中,否认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无精神痛苦说、人权保护说、无形财产说。肯定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有机体说、法人成员痛苦说、法人实在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精神权利和精神利益的保护。由此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标准]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特定财产权(解释第四条)等。 在讨论民法上的法律责任时,不管是在侵权责任中还是在违约责任中,都会述及损害赔偿。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前者是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1」,而损害赔偿就是对这两种损害的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标准] 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在传统侵权责任理论中,精神损害一向被视为权利损害之后果,若无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之事实,则也谈不上精神损害。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总是充斥着诸如“侵犯某某权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之类的表述。然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并不鲜见。
咨询律师: 胡骅
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界定、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虑的因素等五个方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详细阐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 一、在《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