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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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因此,弥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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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它首先应该同分期付款的赔偿方式相区别。动态赔偿要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和相关的商事组织,而且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还要借助金融工程手段才能得以实现。 当然,在法律的基本范畴内,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还是从传统的赔偿法中衍生而得的制度,在前文定义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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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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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2001 年中国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的保护。但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立法及司法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实现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与有效运作,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离婚;《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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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初步设想
损害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司法时务中难以操作,对于贫穷的被告人来说精神损害赔偿金难以致富,容易形成“ 法律白条”,判不如不判。这就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缺乏了经济基础。 2、法治发展水平的制约。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起步晚,现代法治理念多为西方舶来品,法律制度多为法律移植的产物。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关于人权保障,人格权的诉求较少。这样便丧失了推动制度创新与进步所必需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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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
笔者将人格财产中的房屋和公墓墓地着重提出,原因在于这两项财产最容易受到国家征收的侵扰。而这两项财产的权利人由于征收所遭受的人格利益损失又一直被国家、立法者忽略。 二、征收补偿 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直接表现为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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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浅谈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大量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而如何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水平,依法审理好有精神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乃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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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浅析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某所主张的权利,法院不能够支持。但由此产生了两个疑问,一、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有违道德风俗而与第三者亲密接触且有出轨行为的,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巨大伤害却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二、因赌博等恶习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的亦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以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为目的,对过错方依法予以制裁,弥补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而受到的精神及肉体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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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我国的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人格就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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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民法归责原则简介 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隶属于整个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之内,因此应首先回顾一下民法中的几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对民事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时,应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故意或过失一般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轻重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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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计算]
精神损害赔多少
一起旧案引起的思考 大概四年前,一位国家级足球裁判将南方的某体育报诉诸法庭,声称其有关收受贿赂吹黑哨的报道侵害了该裁判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高达百万之巨的精神损害赔偿。审理期间,法院邀请在京的部分民法专家开咨询会发表意见,专家们对于被告构成侵权并无争议,分歧在于到底应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多少精神损害。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为名人,其为名声之建立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在名誉受到损害时应当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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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我国尚未实行法定赔偿制度,故在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比较复杂的情况,难于把握。本文仅对实践中存在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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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了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公民在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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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浅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提供补救,而合同法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 是不提供补救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2)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一定符合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因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需要遵循等价 交换原则。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另一方获得极大的利益,且没有为此支付代价,并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为《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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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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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本论题阐明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含义,对精神损害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明确界定。并运用大量的理论和事实,深刻阐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侵害人身权和人格权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犯罪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理由是:1、在法治社会中,只要有侵权,必然就有赔偿,有物质损害,应就物质损害赔偿;有造成精神、心理上创伤的,应就精神损害部分弥补损失。2、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就应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不管它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3、尽管时下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不予受理,但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根据有损害后果发生,就应当有司法上的救济,做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已成当务之急。4、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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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探
2001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具有相当强的可操作性。上述法律充分保障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只能主张物质损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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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的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还未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对此,笔者拟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首先应涵盖人身权的全部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基于对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权遭受侵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身权却不限于此,还包括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权,还有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人身合法权益等。这些人身权与前述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一样,是人身的基本权利,只有这些权利结合在一起,才能充分地保护人身权。在现实生活中,还遇到贞操权、隐私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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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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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实践中如何操作该规定,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为此,本文拟从立法背景入手,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构成要件等问题,以求教于司法实践的同仁们。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感到“有苦难言”。此外,因为离婚不仅使配偶间的人身关系归于消灭,还会使财产关系发生变化,所以一些经济处于劣势的婚姻当事人在想离婚时进行权衡,一些当事人为避免离婚后的窘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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