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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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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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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5日凌晨约4时25分,东方刚露鱼白,从河北黄骅港驶来的“长阳”轮停泊在上海黄浦江码头一侧,正在卸煤。一艘不知名的小船撞击了一下“长阳”轮,总吨位为1.2万吨的散货船“长阳”轮仅晃动了一下,“长阳”轮的左舷船艉油舱已破损,泄漏事故造成长200米宽20米的油带。 这是上海近7年来最大的燃油泄漏事故。总溢油量为85吨,受污染的海岸线长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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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委托代理人:牛耕,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质检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杨军武,男,50岁,山西省运城市人,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负责人。1997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践、张银玉,山西省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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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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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993年鱼塘污染损失36244元二、污染的鱼塘由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自行治理,治理费53756元,由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承担,在1994年1月30日放鱼期前一次付清。 三、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无偿提供治理污染工程用电。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赣县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完毕。 「评析」 对于本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赣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首先,法院把握了被告废水排放致二次污染的损害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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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取出后装入塑料编织袋,乘小客车于晚6时半左右到张午,将卤肉取出放置电风扇下吹凉,晚9时许放入冰箱。29日上午9时许将肉取出解冻,切碎加调料上盘,等客人食用。 1996年元月29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做出宜卫罚字(96)第2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海棠的“熟肉加工店用的塑料包装袋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用于熟肉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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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省桦南县石头河子镇春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春阳村)。 法定代表人:任福志,春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斌,春阳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胜君,春阳村村民委员会会计。 被告:冶金工业部桦南金矿局(简称金矿局)。 法定代理人:朱兴宽,金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繁义,金矿局企业管理科长。 委托代理人:金矿局环境保护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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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 被告: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达公司)。 被告凯达公司于1981年9月,与深圳特区招商局签订协议,在蛇口工业区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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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环境保护案例
2005年8月25日,g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g市l区某化工购销部长期从外地运入旧废酸液,向珠江水道倾倒。该局领导随即转交g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办。经过缜密的初查、外调、分析,发现该化工购销部有重大违法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长时间蹲守监控,终于在9月20日下午4时当场查获该部槽罐车运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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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责任承担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法律中对环境污染损害实行无过失责任有明确规定: (1)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对环境侵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无过失责任,但是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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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器从事电气焊业务。1997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该乙炔发生器发生爆炸,将本村儿童于正川当场炸死,于正杰被炸伤。于正杰被送往廊坊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共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5474.3元。经法院鉴定,于正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七级,因其颅脑缺损,仍需继续治疗。 审判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李亚平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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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杜某系邻居关系,仅一墙之隔。2003年,杜某在其房屋院落内开设喷漆厂,杜某在生产过程中,因喷漆形成大量刺鼻气体经常飘落到左邻右舍。特别是王某家,只要杜某家中的喷漆厂营业,王某家中只得门窗紧闭,影响了王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后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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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
10月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称:根据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69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就本次事故可能产生的所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52,934计算单位,请求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本次事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52,934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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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国宇,女,19岁(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铁道附中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汉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市燕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 法定代表人:杜胜利,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烨,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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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耐人寻味的下水道堵塞官司
赵一与钱二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一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装潢等经济损失6805元及承担鉴定费1700元。 被告钱二辩称,真正的污染源并不在二楼,而在于本单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自己虽曾将该房出租,但2003年11月底已将该房收回并在父亲病重期间使用过该房屋,并没有疏于管理。因忙于父亲丧事,对堵塞无法预见,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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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相连,但不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此间房屋临交通花园小区的东墙上开出一门,装上防盗门,现已用角钢将门焊上。被告饭店的工作人员在平台上洗菜、洗碗,以致污水流至小区内。27位原告以被告开设的饭店产生的噪声、排烟等侵害相邻权为由,诉至本院。 原告陈洪森等诉称:2004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告居住的“交通花园”小区内开设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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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永刚不负事故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路面锥形筒为施工人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在施工中所设置。 原告马升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诉称: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建科(系四原告近亲属)驾驶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躲避被告施工后遗留在路面上的锥形筒,驶入路右侧的沟中,导致马建科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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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需就案件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其应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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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达标排污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污染危害的,就应当排除危害,并对受到损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行为的违法性不应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 其次,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同于环境行政责任,行政合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作为排污者承担行政责任的界限,就是看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它承担的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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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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