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
法
环保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环保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环保污染防治、环保法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
所谓环境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时由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改变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属性导致环境收到污染或者导致环境状况发生改变,从而侵害受害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侵权案件的基本分类
可以归纳为四种诉讼种类: (一)停止侵害之诉。即要求环境致害人停止其侵权活动的诉讼。提起这种诉讼可以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消除危险之诉。其前提是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 (三)恢复环境原状。其前提是环境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恢复。 (四)损害赔偿之诉。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污染防治]
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向环境排放在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监督管理]
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
同时增加或补充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当地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及容许浓度,有助于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环境监督管理]
对排污单位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1~5倍超标排污费。 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1.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 3.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环境监督管理]
多长时间征收一次排污费?
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是按月或接季,当地环保部门有权作出规定或要求。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保护改善]
国家如何禁止非法捕捞鱼类?
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95、征收排污费的排污依据是什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保法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咨询律师: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