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其它经济类法律 > 环保法 > 环境保护改善
[环境保护改善] 环境保护案例
2005年8月25日,g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g市l区某化工购销部长期从外地运入旧废酸液,向珠江水道倾倒。该局领导随即转交g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办。经过缜密的初查、外调、分析,发现该化工购销部有重大违法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长时间蹲守监控,终于在9月20日下午4时当场查获该部槽罐车运回7.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同时,在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责任承担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法律中对环境污染损害实行无过失责任有明确规定: (1)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对环境侵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无过失责任,但是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发生器从事电气焊业务。1997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该乙炔发生器发生爆炸,将本村儿童于正川当场炸死,于正杰被炸伤。于正杰被送往廊坊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共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5474.3元。经法院鉴定,于正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七级,因其颅脑缺损,仍需继续治疗。 审判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李亚平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咨询律师: 刘波
王某与杜某系邻居关系,仅一墙之隔。2003年,杜某在其房屋院落内开设喷漆厂,杜某在生产过程中,因喷漆形成大量刺鼻气体经常飘落到左邻右舍。特别是王某家,只要杜某家中的喷漆厂营业,王某家中只得门窗紧闭,影响了王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后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保护改善] 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
10月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称:根据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69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就本次事故可能产生的所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52,934计算单位,请求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本次事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52,934计算单位。
咨询律师: 刘波
原告:贾国宇,女,19岁(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铁道附中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汉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市燕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 法定代表人:杜胜利,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烨,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保护改善] 耐人寻味的下水道堵塞官司
赵一与钱二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一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装潢等经济损失6805元及承担鉴定费1700元。 被告钱二辩称,真正的污染源并不在二楼,而在于本单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自己虽曾将该房出租,但2003年11月底已将该房收回并在父亲病重期间使用过该房屋,并没有疏于管理。因忙于父亲丧事,对堵塞无法预见,不应该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一楼相连,但不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此间房屋临交通花园小区的东墙上开出一门,装上防盗门,现已用角钢将门焊上。被告饭店的工作人员在平台上洗菜、洗碗,以致污水流至小区内。27位原告以被告开设的饭店产生的噪声、排烟等侵害相邻权为由,诉至本院。 原告陈洪森等诉称:2004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告居住的“交通花园”小区内开设饭店。
咨询律师: 刘波
行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永刚不负事故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路面锥形筒为施工人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在施工中所设置。 原告马升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诉称: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建科(系四原告近亲属)驾驶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躲避被告施工后遗留在路面上的锥形筒,驶入路右侧的沟中,导致马建科当场死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需就案件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其应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保护改善] 达标排污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污染危害的,就应当排除危害,并对受到损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行为的违法性不应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 其次,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同于环境行政责任,行政合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作为排污者承担行政责任的界限,就是看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它承担的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能力的今后生活补助费51840元、未来教育费2万元、恢复治疗费30万元,手术整容费60万元及残疾赔偿金65万元。共计1659551.63元。 气雾剂公司辩称:春海餐厅使用的卡式炉气罐系我公司组装生产,气液、气罐均从生产厂家所购买。现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是因我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炉具漏气出现小火所造成的,与气体成份无必然联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排污管道是由政府城建部门规划设后计铺设的,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不是被告的行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的损失渑池县教培中心已经进行了补偿,在污水排放上也与原告签订了污水排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现原告要求学校改变水路,赔偿损失,消除污染源
咨询律师: 刘波
本案涉及举证倒置问题,原告不应曲解。原告应先提出基础的依据,即应先有基础的证据证明原告鱼死亡系被告排污所致,而不应直接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告。从渔政部门的分析报告知道,水体饮用水标准都符合,水都能饮用,那么养鱼就应当没有问题。因此水体并未受到污染。缺氧是由其他因素引起。原告鱼的死亡与被告排污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保护改善] 房间噪音太大 依法索取赔偿
室内噪声污染问题的一个复函中明确,目前国家和地方没有室内环境噪声检测方法和标准,但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分贝,即不得超过35分贝。刘某遂将宏宇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宏宇公司退房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合计40多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顶楼住户饲养信鸽,底楼住户生了怪病,两者有无因果关系?当养鸽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取舍? [案情] 原告吴毅 被告丁正才 吴毅与丁正才同住一单元,其中吴毅住底楼103室,丁正才住顶楼403室。丁正才自幼(8岁开始)爱好养鸽,1981年,其在自家楼顶搭建了两个鸽舍,饲养了60多只信鸽。信鸽每天放飞两次,每次约1小时。2004年12月,吴毅被确诊患了隐球菌肺炎。
咨询律师: 刘波
了上述费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但土地实际所有人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鉴于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菏泽市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0)1252号批复》批准,发布了《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用于建设灭多威生产车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自己承包的鱼塘出现冬季鱼浮头并有鱼死亡。经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郑涛当即决定先抽水捕鱼,同时与当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号,当地市政公司动工重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在此期间,因污水进入鱼塘,造成部分鱼死亡,部分鱼严重异味。因久旱无雨,郑涛曾于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鱼塘水变清后,又购进了一批鱼苗,但鱼塘鱼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咨询律师: 刘波
某日,村民甲在经过铁路道口时,被从飞驰而过的旅客列车上抛掷出的酒瓶砸伤,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出院后,甲向该列车的主管单位某铁路局提出赔偿请求,遭到拒绝,甲以某铁路局为被告诉至法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申请人就本次事故可能产生的所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52,934计算单位,请求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本次事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5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