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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摘要】环境知情权是一项新兴的环境法律权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不断的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虽然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具体的缺陷,本文对环境知情权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应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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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环境民主原则简论
【摘要】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从阐述环境民主原则的涵义入手,分别论述了环境民主原则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结合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提出了贯彻落实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途径,从而实现环境资源法的民主化,环境民主手段的法律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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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6日到9月4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通过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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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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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提高环境立法质量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以下简称环境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至2003年底,我国解决主要环境问题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 在解决环境问题基本上有法可依的形势下,如何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已经成为环境立法的主要矛盾。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非常重视提高立法质量,这是改进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提高我国法制建设实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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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象,所以由公共利益的直接权利人即公众加入对其监督是必要的。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环境行政许可中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制度:环境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监督制度。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有关环境行政许可公众参与的立法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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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浅析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 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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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ic ideal;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环境法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理念在发展过程中内涵不断丰富,深刻揭示了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本质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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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角度提出有效对策。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可以而且最应当做的是为下述三大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 一、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 三、建立和加强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 这三大问题是相互紧密关联的。它们中任何一个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同另外两个问题的解决相关。这些问题都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对上层建筑提出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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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中国环境保护的法治思考
摘  要:本文通过对环境经济法律体制的深入分析,阐述了其在环境立法发展中的必要性和具体体现。面临着中国环境问题的巨大考验,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硬性管制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引入环境经济的法律手段,通过其固有的市场竞争机制达到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通过体制内部的各种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期适应中国在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更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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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与经济的博弈由来已久,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处理二者的关系显得更为关键。如何避免环境成为发展经济、抵御经济危机的牺牲品,是当下我们环境法制研究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分析经济危机对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法制建设的影响,反思经济危机下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而引出环境收入税收制度,对该制度的优越性、可行性及具体法律制度框架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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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浓郁的环境保护内涵,指向一种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新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现行环境立法没有充分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供给,应进行历史性变革,打破传统城市中心主义”立法理念,完善相应农村环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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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社会快速发展与污染加剧、自然资源减少相伴随,现有法律没有很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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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环境侵权的归责追问
【摘要】环境侵权属于侵权法范畴,其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在环境侵权行为归责的适用上,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的违法性要件,即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该违法性应作形式上违法解。凡无特别规定的环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其违法性要件作实质性违法解,并应该采纳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视为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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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论政府环境权力的性质
【摘要】2008年3月,我国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此次改革明显扩大了环境行政权力的权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各项行政权力进行了重新配置。但目前我国在理论领域对作为公共权力的环境行政权的专项研究还很滞后,理论上的无为状态对环境行政的正确实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着眼于这种现实情况,力图对政府环境权力的性质进行一个较为深入的理论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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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农村生态环境的民事合同治理
【摘要】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区别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显著特点,其治理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生态环境模式。具有市场治理性质的民事合同治理不仅能够适应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自身特点,而且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治理和民间环保组织治理的不足,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共治的善治模式。农村生态环境的民事合同治理的有效运转需要建立良好的内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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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摘要】环境保护问题已为世界所关注,对环境侵害案件的法律救济手段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等国家也通过公民诉讼”等方式扩大原告资格,使更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来。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相关诉讼也由于原告资格范围过窄而遭遇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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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论政府环境民事责任
【摘要】法律规定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味着政府承担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违反这一义务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或加剧时,政府应该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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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
中的经济手段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环境资源“服务”交易也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新热点。但是,仔细考察人们常用的“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却发现它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尤其不是一项法律制度,正因如此,在我们现有的教科书中很难用一个规范化的制度来表述它的内容,只好借用环境科学或经济学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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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也冲击着民法的传统理念和制度规范。在21世纪,民法如何回应这种冲击,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对民法价值的重新思考 法的价值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评价。[2]我们考察民法的价值,需要将法的价值的三个方面的含义综合起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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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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