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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法规]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
杨峰(1970—),男,江西宁都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鹏翱(1974—),男,河南洛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关注对象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主要探讨下列三个问题:1.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法法规]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详尽解说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两大类型。 由于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选购自己 的商品,所以,各国一般都认为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从发展市场经济, 促进商品交易得以迅速进行的角度,法律也不应排除或禁止广告人利用广 告进行要约的可能性。
咨询律师: 刘波
[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更是悬赏人负有债务,相对人获得报酬请求权的条件。 5.须有悬赏人表示对完成指定行为给予报酬的承诺。如果没有这个承诺,那么就不是悬赏广告,只能是告示、启示、公告等。所以,这个条件直接导致了悬赏广告能否发生悬赏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对于悬赏广告,可以分为一般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不同的悬赏广告,其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准则]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广告人自己决定的。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承认的任何利益均可。”③ 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二、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 (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认。
咨询律师: 刘波
 [1]换言之,只有对世型的悬赏广告才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而对人型的悬赏广告不属于此范围,且遗失物悬赏广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类型。无疑,这种区别性观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其提出了对悬赏广告进行区别性调整的主张,值得我们思考。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性观点是否妥当,尚值得探讨: 第一,从悬赏广告的内在构制而言,这种区分标准没有合理性。 首先,悬赏广告是一个找人机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法法规] 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界定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在立法还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规定以前,对悬赏广告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无疑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契约论”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 一、法律特征: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发出后,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3,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广告活动] 什么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 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活动] 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给予报酬的一种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需有特定的悬赏人。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大部分遗失物悬赏广告;也可以是法人,如假一赔十悬赏广告;可以是政府机关,如悬赏缉凶广告;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因其为民事行为,所以,作为悬赏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咨询律师: 刘波
[广告活动]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①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就多种多样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电总局10日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 通知要求,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至24时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家广电总局今年9月份发布《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出现以下内容: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等;虚构或者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材料作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咨询律师: 刘波
18时~24时,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对于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通知》则明确表示将作为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此类节目内容的审查把关,此类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电视购物广告由于其完成销售的时间短、广告内容更具真实性和鼓动性的特点,已经为更多的商家企业和媒体所注意到,也为许多消费者所接受,目前,电视购物已被认为是继零售、超市之后的第三次销售革命,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巨大成功。
咨询律师: 刘波
在国外盛行的电视购物,为什么到了中国就会出现这么多欺诈?并没有“原罪”的新兴商业模式为何会背上众多“罪名”?记者就这些急需答案的问题进行了专题采访。 盲区:是节目还是广告?主持人身份如何界定? 电视购物作为无店铺直销业态,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只是根据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把它划为商业广告,其他均是整顿、禁播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至24时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咨询律师: 刘波
的广告审批、监督、处罚等权利,都紧紧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手中。有了这把尚方宝剑,何愁管不了违规电视购物广告? 《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广告审查、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以及如何进行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值得怀疑的是这些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和落实。比如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就规定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做客城管广播时指出,如果电视购物出现违法问题,电视台应负连带责任。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广告法》,电视台对广告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不只是要审查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登记,还要审查广告内容。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明令禁止的广告仍然播出,说明电视台显然没尽到审查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环保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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