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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电视购物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管,同时启动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加强了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4047件,罚没款2851万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家广电总局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 对电视购物广告片内容加强审查,因审查把关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电总局这一次把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纳入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
咨询律师: 刘波
l丽挺丰胸因子”、“毛泽东金龙玉玺”、“养精护宝裤”、“生命通脉理疗裤”、“电脑手机”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内容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规定,主要是: 一、“美国美艾可”购物短片广告,为71号文件第五条禁止播出的性保健品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继侯耀华代言违法广告被曝光之后,赵忠祥等知名人士今天又被曝曾代言电视购物违法广告。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通过电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体取证,首次对外通报20则涉嫌违法的典型媒体购物节目广告,范围涉及药品、保健品、减肥、丰胸、非医疗器械等。
咨询律师: 刘波
广告业担心“大家不再相信广告” 2008年7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下称“中广协”)在北京召开对涉嫌违法违规广告公开点评和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相关规定的发布会。会上公布了中国广告协会关于行业自律的举措,并对“排油素”、“十八掌热磁带”、“全息自灸贴”等3个涉嫌违法违规的电视购物广告进行了公开点评。 中广协时学志秘书长在介绍情况时表示:“对违法违规广告的点评就是给守法广告一个公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电视购物以其形象直观的特点,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也有不少电视购物夸大其辞,坑害消费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去年全省工商部门共发现86550条次的电视购物违法广告,占电视违法广告总量的63.04%,平均每天多达273条。 为遏制电视购物违法广告的泛滥,省工商局强化对口传媒行业广告监测,建立以市为单位的广电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和报纸广告信用评价体系等宏观测评工具。
咨询律师: 刘波
市消协炮轰电视购物广告,认为存在使用歧义语言误导消费者、夸大宣传等9大问题,睡睡瘦减肥脐贴、长虹u钻手机和天地1号导航仪等15个产品存在多项问题。 据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郎丹柯介绍,市消协今年接到150多件针对电视购物的投诉,但绝大多数因找不到厂家而无法维权。市消协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8成消费者认为目前的电视购物广告存在虚假和不实之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磨成8心8箭非常困难,需要顶尖的钻石切割师来完成,磨成一颗的手工费用也只998元。 再来看看侯总是怎么给人们偷换了概念的,"伯芬是全球最大钻石零售商,我们的奥地利水晶钻绝对是世界最低价!"侯总卖的是奥地利水晶钻,奥地利的水晶是世 界闻名的这毋庸置疑,但何为水晶钻?钻石就是钻石,没有称作水晶钻或者水钻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的关于公司的情况。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两家销售海斯比婷的网站——益购国际和购物之都,这两家网上商城对海斯比婷的生产商也是讳莫如深,并且两个网站的价格也相差了将近一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瑞士表芯、法国顶级蓝宝石镜面、南非天然钻石……如此世界顶级的手表最低只要不到三千元,还等什么快来抢购吧!" 从台湾来的"国际名表",在台湾来的侯总的大力吹捧下,变成了质量远超江诗丹顿,名声赛过劳斯莱斯的"顶尖"品牌,侯总也得到了"史上最牛广告人"的称号。 带着对如此物超所值的国际"名品"的疑惑,记者走访了一位"法眼无边"的瑞士名表专修的业内人士赵先生。
咨询律师: 刘波
禁播令这一监管措施令气焰嚣张的虚假电视购物偃旗息鼓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本以为从此天下太平,结果仅仅半年多时间,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变本加厉地向消费者伸出了恶爪。能驱使众多电视购物商家绞尽脑汁钻起禁播令的空子,其根本原因无非是四个字:暴利驱动。 "这类广告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润高、回报快,钱太好赚了!"一名从事电视购物行业的业内人士向记者揭开了电视购物运作和获利手法。 1、产品选择。
咨询律师: 刘波
的电视购物健康发展格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电总局专门下发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不再执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中每小时播出此类节目“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屋顶花园”变“冷却塔”,业主“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律师:对于开发商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问题,早期法律并没有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少要赔偿消费者去商场购物的打车费用。如果商场根本没有“特价”电器销售,那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这样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准则] 变房广告的法律责任
为开发商是义务履行主体,开发商也无法亦无需履行。 ■开发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开发商的变房广告承诺在法律上虽属于无效,也不属于要约,违约责任无从谈起,因此,业主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即退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开发商的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咨询律师: 刘波
当初开发商在楼书里面说会赠送30平方米的花园,所以很快就做了购买决定。但现在发现“赠送”的花园面积只有10多平方米,而且产权证里面还没有标注面积,我应该怎么办?此外,开发商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签有:“广告宣传资料只作参考,不作法律依据”,开发商的说法成立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多存在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的允诺不兑现而引发的争议,同时也有少数案件是单独以开发商违反广告宣传中的允诺而提起诉讼的。针对这类案件的出现,司法实践中对其的认识和处理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刘波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目前房地产纠纷很多,其中许多购房者都说后悔听信了广告的宣传,实际的房屋和报刊广告相差甚多。那么,房屋广告究竟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发展商不能兑现广告中的许诺怎么办,购房者能依据广告内容追究他们的责任吗? 广告的三种类型 第一种,有些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以购房者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此后再谈这个问题时就已经不是在说广告,而是谈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在200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温州市104名别墅购买消费者向社会提供了一份珍贵的消费者维权教案。这份教案提出两个带有全国普遍性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不兑现售楼广告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像一盘散沙似的住宅小区入住者合法权益若受侵害该如何保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保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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