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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及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王东梅律师提出了个人观点。 [焦点说法] 如果明星对代言的伪劣产品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明知产品不符合规定,但仍然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此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明星在拍摄广告时表演的成分居多,消费者在欣赏明星广告的同时
咨询律师: 刘波
消费者、误导老百姓。” 361°互动话题: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热点争论一:明星是弱势群体吗? 主持人劳春燕:虚假广告已经成了一大公害,那么广告出了问题,代言的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就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场上的嘉宾们。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星广告代言越来越普遍,而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所导致的纠纷也在迅速增加。本文针对这一现实问题,阐释社会公众选择明星代言产品及明星广告代言失真的原因,并通过剖析现行法律规范、比较国外立法,深入分析明星在此类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而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案例不断发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名人自身的公众形象,同时对构建和谐社会、对社会公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规范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假广告的识别认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可借以认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秘排油减肥茶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正印证了“重大事件的发生总是和某些个人的魅力交相辉映”,联系到频频被曝光的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到刘嘉玲代言的sk-ⅱ,再到刘蓓代言的某药品广告、傅艺伟代言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加上一怒之下状告广告代言明星,要求其与相关企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消费者。
咨询律师: 刘波
春节时,央视节目举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论。在辩论会上,正方认为明星代言广告会对公众的消费行为产生导向作用,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那么他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反方认为明星没有能力对产品的合格性进行检验,而检验又属于国家监督机构的工作范畴,即使代言了虚假广告,也属于受害者,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行为予以法律规范。针对当今媒体上频频出现的不实广告,杨红灿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还会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 杨红灿提出,名人代言广告要对消费者负责。他认为名人在进行广告代言时要有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声誉意识,消费者对于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意识、依法维权意识。
咨询律师: 刘波
凯尔森所说过:“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到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或基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接受的负担。民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主体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而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虚假广告代言人违反相应法律义务,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几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屡屡出现,尤以电视广告为重灾区,已成社会公害。尽管有论者给出不少建设性意见,也有《广告法》予以规范,但为什么禁而不止呢?这里我们不想针对哪位名人代言了哪些产品进行纠缠,请有关法律专家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咨询律师: 刘波
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明确阐述“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又到了一年中的“3·15”消费者权益日,针对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论经过全国“两会”上明星们集体“喊冤”的发酵放大,“明星代言”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立法部门官员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果真如此,是否意味着明星虚假代言行将末路?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引发债务纠纷
得回悬赏物品不给酬金属于债务纠纷 外地小伙子小鲍来柳出差,返程前,他在火车站附近的网吧上网。由于疏忽大意,把一个装有重要资料和票据的公文包落在网吧,待他发现时为时已晚。情急之下,小鲍便在网吧附近四处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 几天后,就在小鲍快绝望时
咨询律师: 刘波
某中学初一女生王某因迷恋上网被家长训斥了一顿,赌气的王某遂离家出走。王某出走后,双亲心急火燎地四处寻找,然而找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以及王某的同学却毫无消息,于是向当地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经多方查找,仍未发现走失少女的线索。后来,王某的父亲在当地电视台刊登了一则《寻人启事》,并在《寻人启事》中声明:如有提供有价值线索者,定给酬谢现金2万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13日中午,王家平使用电话与李绍华确定交换公文包与酬金的具体细节。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时间、地点交换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解决未果。李珉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履行在广告中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1.5万元。 被告朱晋华辩称:丢失公文包后,通过《天津日报》、天津《今晚报》多次刊登寻包启事,考虑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目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联系,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1.
咨询律师: 刘波
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 近几年来,悬赏广告纠纷案件并非仅此一例,另外相关的案例还有: 其一,原告于1996年3月5日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归还者给付1.5万元报酬。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1] 1993年4月28日,被告广东中山某食品公司为其产品“一百分奶”作宣传,在《新民晚报》第十五版上刊登广告。
咨询律师: 刘波
南召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受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广告人不按承诺支付报酬构成违约。故按合同法和失信制裁有关规定,刘森林拒不履行其承诺,使悬赏广告落空,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经法庭主持调解,刘森林付给田福海8000元酬金。当庭兑现,款物两清。 评说 类似案例在近年来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1999年12月12日,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永安街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酬金应该完全由失主自己决定。在本案中,既然罗某(失主)不愿意支付全部酬金,郑某不能以失主不愿意支付全部酬金为由拒绝返还拾得物。 另一种意见认为,罗某应给付郑某2000元的报酬。
咨询律师: 刘波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能变卦吗
一怒之下,他把四位女孩的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寻人启事》规定的奖励,支付奖金一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中,被告人认为悬赏广告是在急于寻找女儿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发布的,张老师发现了走失儿童并通知了家长,被告予以感谢并愿给予一定报酬,但原告要求1万元过高,况且这个悬赏广告本身也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咨询律师: 刘波

环保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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