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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金钱支付义务;同时,票据的持有人凭票据向主债务人请求给付而未得到额定的金钱时,可以凭票据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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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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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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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的特点
是原权利受侵害时的转生,而票据的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并存,作为票据权利的两个方面,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扩张;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是违约行为人或侵权行为人,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即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 5、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惟一之必要条件。票据为完全证券、提示证券,自然票据权利有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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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举例:a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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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持有票据方可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者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实践中,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四种。 1.依出票而取得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注:我国《票据法》第20条。)。该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因其最原始创设票据权利义务而在票据法理论上被称为基本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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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
摘要: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的要求,各国普遍规定了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一种债权取得,并且这种权利还是“基于证券的权利”,所以,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和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同,其基本结构为二重结构, 即一方面是对票据所有权的取得,另一方面是对票据权利的取碍。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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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正面规定的方式。这只是二者形式上的区别,并非实质差异,但是它所反映的是法律在保护善意的票据受让人与善意的物的受让人上思路的不同,体现了立法技术的差异。 第二,从构成要件上看,物的善意取得要求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占有委托物,亦即基于租赁、保管等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无权处分人取得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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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应享有票据权利,相关票据权利属于原告。依法判决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归原告锦诚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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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发或转让票据。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①欺诈方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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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或追索权,必须以享有票据权利为前提,实践中对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判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以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这个对价通常是取得价款要交付相应的实物、货物或其他与对价相应的标的物,持票人不得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基于这样的规定,不对价取得票据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我们就有理由判定你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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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活动是指签发票据、背书转让、承兑、保证、进行权利追索等票据行为。票据活动的时效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将给票据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丧失某些权利,以至票据活动无效。本文根据《票据法》、《票据治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活动应注重的时效介绍如下。 一、签发票据应注重的时效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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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法定的时间里,如果没有向法院起诉,则法院将不再受理其案件,当事人就无法依靠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消灭时效,它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如果持续没有行使该权利,则丧失该权利。相比较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丧失的仅是起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只不过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消灭时效是使实体权利消失,解除债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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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如:a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汇票给b,由c付款,c承兑后,b或b的后手在票据到期后又过了两年没有行使票据权利,这时票据权利就不存在了。 (二)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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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北京商行主张票据权利,已丧失了票据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但其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故对于化工公司要求北京商行给付票据款9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北京商行银行账户被注销后,李某作为投资人,应对北京商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化工公司仅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其利息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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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的时效适应性
得到满足,追索权因为没有现实发生的可能,故也就不可能有时效制度的适应。相反,若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因其他法定原因,持票人现实地享有追索权的时候,追索权才有时效制度的适应。 有学者在论述票据时效制度的时候,同时论及了票据权利保全时效,认为票据时效与票据权利保全时效是票据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时效制度,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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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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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法中的无权利抗辩 郑宇*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摘要:无权利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持有人无权利,拒绝其权利行使的抗辩。其不同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与有效性抗辩,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虽然无权利抗辩是全部票据债务人都能够提出的抗辩,但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并出于对票据第三取得人保护的需要,其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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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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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权利与义务要得到实现,持票人必须为行使权利而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对票据债务人而言,他为了负担票据上的债务而作出的法律行为即票据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票据发生、转让与行使的全过程,而三种票据中,汇票完整地体现了上述行为过程,而各国票据法也大都以汇票为中心。下面以汇票为例对上述行为及相关法规简要介绍。 1.汇票的出票。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以法定款式作成汇票后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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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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