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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我国《票据法》第70条第2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受领和交回汇票 被追索人如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一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以上所述,是关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和要求。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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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之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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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述情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行使追索权: (1)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 这是因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的人,承担着最终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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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poster:olanda (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有追索权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以跟单汇票为支付手段要求予以议付 ,议付银行对跟单汇票予以议付后,议付银行已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但议付银行不是付款人而仅是垫付款者。 若持票的议付银行遭到付款银行或进口商拒付时,在这种情况下垫付款的银行有权向出票人或称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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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原来 由煤炭厂持有的汇票。该汇票的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个月,其出票日为1998 年5 月2 日。因此,汇票到期日为1998 年8 月 2 日,持票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在到期日前持该汇票向付款人即北京市木材厂的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 是否予以承担到期日付款的责任,同时也保全持票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向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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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什么是无追索权贷款
无追索权贷款(ccc)为了保证参加美国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棉花种植者进行正常的棉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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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致使其票据权利丧失。 保温瓶厂因资不抵债,于汇票时效期限届满后宣告破产。2002年2月26日,工商银行向保温瓶厂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要求将保温瓶厂按照承兑协议交付给工商银行的20万元用于准备支付票据权利人的款项退还给保温瓶厂,并因保温瓶厂在破产前欠其贷款而要求对该20万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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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 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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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长期以来主要靠银行信贷筹措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筹资渠道单一,且规模有限。因此,创造条件,让实力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是现阶段我国吸引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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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融资性票据的概念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因此在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将会面临因出票人兑付违约而导致的信用风险。据央行统计显示,今年一季度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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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融资性票据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该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票据缺乏自偿性。因此,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即伴随商业信用的产生,若经银行承兑,则伴随银行信用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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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融资性票据存在的原因
和一般贷款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资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这样,加上银行承兑汇票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的成本大大低于一般贷款,造成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编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贴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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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融资性票据的作用
为健全中国的金融市场,全面提升国内金融基础市场发展水平,央行已将加快票据市场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而对票据融资性的逐步开拓将是这一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我们所称的融资性,已不仅指目前建立在真实交易背景上的票据承兑、票据(转)贴现等形式,还包括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票据发行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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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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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短期性资金的主要供应主体,票据融资功能的深度挖掘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必将对商业银行的短期资金业务构成冲击,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商业银行介入票据市场的层面,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商机。具体说来,商业银行可以在票据市场的发展中扮演如下角色: 一是作为承兑人、承销人介入票据一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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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政策性融资,票据商业性融资功能的开发将是前景更为广阔、市场更为巨大、风险也更为显著的领域。不具备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票据发行在国内目前还是禁区,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不排除纯融资票据出现的可能。具体来说,拓展票据的商业性融资功能包括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允许企业直接发行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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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政策性融资功能,是出于政策性用途目的而发行、买卖票据。依据融资用途,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是利用票据的融资性作为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传统上有央行的再贴现,通过再贴现利率的调整反映央行的政策意图。中央银行票据的出现则是发挥票据政策性融资功能的一个良好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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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不伴随贴现行为,则属于在银行信用保证下的商业信用,是供货企业对购货企业的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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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发展票据融资的建议
银行承兑作为一项非资产类的表外业务,虽然无须占用资金,但却承担了票据业务链中的所有信用风险,故须耗费大量的风险资本,按照授信资产收益必须至少提取 1%的拨备后才能覆盖风险损失的标准,实行承兑费率最低限额的利率管理政策,使承兑收益能够覆盖承兑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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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大量存在的原因 和一般贷款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资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这样,加上银行承兑汇票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的成本大大低于一般贷款,造成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编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贴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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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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