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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仲
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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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 [分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仲裁法律法规] 可提出仲裁申请的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咨询律师: 胡骅
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审理撤销裁决案件的法律程序  (三)重新仲裁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一)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关于仲裁裁决能否预先排除适用该制度  四、二种制度之间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一) 二种制度的比较及冲突  (二)解决办法  五、立法建议  一、引言  国内民商事仲裁(以下简称种裁)
咨询律师: 胡骅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制度中司法监督的限度
国《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使当事人的争议状态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消除,这可以减少国家的司法资源的消耗,充分体现了仲裁的便捷特性。  二、仲裁制度中司法监督的现状  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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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第三人制度探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争议的日益增多和日趋复杂,涉及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客观存在,理论界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很大分歧,本文阐述了争议双方的主要观点及理由,并列举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笔者通过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的分析,认为仲裁的性质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是有限的,设立第三人制度会使仲裁的强制性增强,自治性的优势减弱,仲裁成本增加,审理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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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司法/司法监督   内容提要: 仲裁与司法是我国互为补充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对司法起辅助作用;司法对仲裁起支持和监督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仲裁与司法的这种相互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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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裁决 冲突 立法建议 「摘要」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司法审查范围过宽,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重新仲裁制度不够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且仲裁裁决对之不能预先排除。两种司法审查制度存在重合和冲突,缺乏有机协调,笔者提出了修改相关立法的建议。 对国内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制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所以,在上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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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益的保障能够达到同民诉法相似的效果。 但是纵观我国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解释中,却找不到任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如何适用、能否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由此才导致了本文中的当事人刘某出现欲提出财产保全却申请无门的窘境。首先,本案的情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此案并未由法院受理,其现尚处于劳动仲裁阶段。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的正式颁布,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仲裁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成倍数增长。xx县作为人口大县,且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集中, 2009年的案件也较往年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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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完善补充仲裁协议
当事人订立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往往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仲裁机构可能会因此而拒绝受理案件,导致当事人的仲裁愿望无法实现;即使仲裁机构受理了案件,法院也可能以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为由而拒绝执行。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实践中有三种作法: 一、当事人自行补充完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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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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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时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者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 1.因当事人放弃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有权放弃仲裁协议,但是,当事人应该经合意放弃,不可以单方面放弃。 仲裁协议的放弃可以分为主动放弃和被动放弃两种。主动放弃是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又经过协商一致放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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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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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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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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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nman,科聚亚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俊,江苏镇江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4月,申请人曙光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康普顿国际公司(英文名:crompton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康普顿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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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某一公约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时,既可选择公约作为请求的依据,也可选择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有关国内立法或该国缔结的有关其它条约作为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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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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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仲裁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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