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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严重依赖于劳动力成本的紧固件企业来说,目前最为急切的问题则是,能否将此前那种粗放式的劳动力管理转型为精细化的管理,从而将劳动力转化为竞争力。 国内cpi的持续高位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明显上涨,而大量低价劳动力的存在曾是紧固件“中国制造”得以崛起的重要原因。在今天当劳动力不再等同于低价的时候,“中国制造”显然迎来了自己“成长的烦恼”。
咨询律师: 胡骅
1992年9月29日劳动部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指出: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矿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
正文: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 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申请 (一)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劳动争议快速增长的态势难有根本改变。面对这一严峻形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法规来源:劳动部 更新时间:1950-11-26 文号: 标题: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颁布日期: 1950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 1950年11月26日 终止日期: 1993年7月6日 类别:劳动 颁布单位:劳动部 内容: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一九五0年十一月十六日政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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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了这个制度设计上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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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容易理解。用人单位为了培养一名成熟的、合格的劳动者,都是付出了很大的财力、精力和时间,经培训合格后,劳动者总得在该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体现培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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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程度比较高,就说明测试方法的效度比较高;反之,就表明测试方法的效度比较低。为了保证选拔录用的效果,测试方法必须同时具备高的信度和效度。 本书中,我们还将介绍到招聘测评过程中经常用到的方法,如:心理压力测试、气质测试、价值观倾向测试、公文筐测验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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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支付赔偿金。 三、分析 本案是企业经济性裁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要正确的解决本案的纠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丢失档案属于劳动争议
丢失档案属于劳动争议? 李先生在一家国企工作,档案一直由单位保管,现在他要退休了,单位突然说找不到他的档案,可能丢了。档案丢了对于李先生来说后果可能很严重,可现在单位根本不提赔偿问题。所以他想通过法律途径向单位索赔。可李先生听人说,档案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管。 所以想请问律师:丢失档案属于劳动争议? 律师解析: 退休涉及档案的转移。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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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调整迫切需要集体合同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躁动不安且矛盾加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占主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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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的争议;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保险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等在内的六类争议,将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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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诉人有申诉、变更申诉和撤销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答辩、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有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在规定的时效内有向申请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5、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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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用人单位诡计逃避无期限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能告上法庭么?用人单位不承认加过班还能赢么?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出台,在适用中却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为此,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指定了适用这两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地告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官司该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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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后勤部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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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甲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后乙公司下达了迁京通知,要求上海员工需向北京转移。甲在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能赴京工作,公司的迁京决定改变了合同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乙公司与甲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足额支付甲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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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
劳动争议的发生,说明劳动关系在运行过程中碰到了障碍,是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呈显性化、复杂化状态,是劳动关系这一矛盾诸方面运动的结果。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相互斗争所引起的。当着事物的运动在第一种状态的时候,它只是数量的变化,没有性质的变化,所以显出好似静止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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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认定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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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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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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