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处理
理的,当然也包括违约责任的追究。但毕竟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强势地位的不同,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常常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对服务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使服务期有法可依,更好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办法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处理程序。只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者也可在企业调解委员会先行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此项规定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然而,实践中并非所有劳动合同均具备上述全部必备条款,当欠缺部分必备条款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及如何处理,不乏争论,笔者试就这两个问题浅论之。  一、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必备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了这些条款中的一项,即应认定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者得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失业后可享受的4种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失业后可享受的4种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可以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四种: 一是失业保险金。这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一般在  70%—85%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期,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多为12个月;5  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最多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多为24个月。 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比如,《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一个职工连续工作20年,这20年工龄就视为缴费时间,可以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费的2年合并计算为22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限期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同时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申诉时效问题。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舜翔律所专业律师 王院中 近来,工伤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处理工伤成为劳动者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简要介绍如下: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工伤认定阶段,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此时,欲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办?是否一定要同单位的工友作证?其他单位的人能作证吗?如果同单位的工友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愿为受害者作证,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工伤职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有考勤表,工资表,用人单位不提供。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发生工伤该如何主张权利?
法律咨询:我是一名外地来沪打工人员,厂里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上星期,我在为单位送货途中被摩托车撞伤住院并停工至今。老板帮我付了部分医药费就不管我了,让我去找肇事者。我想要老板帮我支付医疗费,并享受工伤待遇,可听说程序很复杂,如果要主张这些权利要经过哪些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1月8日,关先生在“确认书”上签字认可。该“确认书”载明:本人同意从2008年11月1日起,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变更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前公司应付的加班费已和正常工资一起全部打入本人工资卡内,2008年11月1日前公司没有拖欠本人任何应付未付的工资和加班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键词——求职陷阱 进入11月,又到了大学生们求职的高峰时期。各种各样的招聘会接踵而来,这里面鱼龙混杂。据一项针对大学生求职的调查显示,有70%的被访者表示曾经遇到过“求职陷阱”,还有不少学生称有过“二次受骗”的经历。那么,怎样才能在求职过程中规避“求职陷阱”呢? ——案例分析—— 案例1:“招而不聘” 马上就要从南京大学管理学院毕业的小张最近忙得四脚朝天,在各个招聘会上不断赶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的特点,使得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般来说,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劳动者一般没有办法自己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力举证的单位承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需要持裁决书、起诉状等材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碰到劳务欺诈,求职者该怎么办? 咨询者:深圳的a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文员,正在找工作的小何看到广告后到a公司应聘。面试时工作人员告诉小何,他们只是帮b公司招聘,而且要小何交200元报名费才推荐,无奈之下小何交了钱,工作人员让他拿着收据到b公司报到。报到后,b公司收回收据并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由b公司保存,然后又将他安排到关外的c公司,说要实习半个月再回公司正式上班,实习期间,要交纳150元食宿费和300元社保费。由于签了合同,小何放心地到c公司实习,回来后却发现b公司已搬迁,再去找a公司,a公司拒不承认,经到工商部门查询他才知道a公司根本没有登记注册。从小何求职受骗的事例中,求职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小何的遭遇是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上述案例的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劳务欺诈行为。即使是对合法报刊刊登或在其它正规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也要提高警惕,多留个心眼。应聘前,为慎重起见可先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登陆《深圳信用网》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无工商注册登记),确定是合法单位后再应聘。对a公司无照经营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报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争议处理] 试评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所谓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法律的认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须知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用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进一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