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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职业介绍所是劳务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对职业介绍所而言,只是负责把劳动者介绍给用人单位而不对劳动者的劳动负责,也无权解雇劳动者。而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劳动者是其雇员,它有权解雇劳动者。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谁有资格跟你签订劳动合同,谁就有权解聘你,谁就有义务给你发工资并提供劳动保护及福利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问题。劳务派遣客观上涉及两层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定的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约束;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或者合同规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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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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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生效后,在实务操作中曾出现了不少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有各得解释。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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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缺点
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对待劳务派遣我们既不能因为它有那么多优点而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也不能因为它有那么多缺点而予以封杀,而是要积极研究对策,趋利避害。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
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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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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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作了相应的注册限制。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在现实中的混乱状况作出的。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建立问题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或政策规定,完全由从事劳务派遣的一些公司或个人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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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得长期化,只能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如果是长期的用工关系,则应当由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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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派遣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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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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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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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目前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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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与委派、外借不同,外借、委派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完成其某项业务工作,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单位去从事相应的工作,应接受原单位与借用或派往企业的双重管理。外借或委派期间员工是否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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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企业的一种新的用人行为,也是经济社会的一种新现象。简单概括,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这种工作安排形式有深刻的含义,它表明,用人单位在劳动要素管理职能上出现了社会分工和社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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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怎样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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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法定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根据这一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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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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