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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实际用人单位辞职。此外,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务派遣不得长期化,只能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如果是长期的用工关系,则应当由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只用人不招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在国际上十分流行。 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
咨询律师: 刘波
的代表,工会已成为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加工会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能剥夺,劳务派遣员工也一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用工方式。被派遣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待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用工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部分,必要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截留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派遣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
咨询律师: 刘波
集体协议的情况十分严重,个别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现象严重。 由于分配劳动者收入的环节越多,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就越少,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也就越大。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目的决定了其与劳动者往往处于对立面,不可能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都不甘于收人减少,这种对立现象一旦激化,必然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对社会稳定不利。 4.
咨询律师: 刘波
国际劳工组织的工时休假标准是什么? 我国承认的国际劳动公约关于工时和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承认的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是1921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此公约被称为1921年(第14号)每周休息(工业)公约。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1)本公约所称的“工业”包括:<1>矿厂、采石场及其他土石矿物开采业。
咨询律师: 刘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该条款“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以为: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被侵害的劳动权益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而非发生争议的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联系的一面。
咨询律师: 胡骅
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 (六)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已在我国实践中大量滥用,而且是一种畸形的劳务派遣。”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佟丽华说,一些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表现出兴趣,不是因为劳务派遣可以满足企业灵活的弹性化用工需求,而是因为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传到中国就变味儿了。 这位著名的公益律师道出了其中奥秘:“正常的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形成了三角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已在我国实践中大量滥用,而且是一种畸形的劳务派遣。”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佟丽华说,一些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表现出兴趣,不是因为劳务派遣可以满足企业灵活的弹性化用工需求,而是因为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传到中国就变味儿了。 这位著名的公益律师道出了其中奥秘:“正常的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形成了三角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合同签订 [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合同签订 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第五,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第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相关标签:劳务派遣合同 这篇文章很有用,把他分享到新浪微博!
咨询律师: 胡骅
北京市首例涉外劳务派遣中引发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被派遣至其北京代表处工作的中方雇员喻某泄露商业秘密并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规则,要求其支付40余万元的违约金。 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经营水产品的英国公司,为中国多家水产品企业出口产品提供居间服务。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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