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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两者就派遣劳工的岗位、劳动报酬等约定的事项应一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工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劳工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最低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仍然“任重道远”。 新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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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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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主持人:劳务派遣时,重要的部分就是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律师: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被派遣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问题。如果有试用期的,应该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和工资报酬等内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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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新网1月26日电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今日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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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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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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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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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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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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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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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劳务中介还是劳务派遣 案情 2011年5月26日朱宝贵为出国至安哥拉劳务向林海对外经济合作公司(具有对外派遣劳务的资质)支付15000元,其中5000元为机票款、签证费等;另外10000元为出国垫付款,约定出国劳务两年期满予以返还。2011年6月2日朱宝贵与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对外派遣劳务的资质)签订了至安哥拉工作2年的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约定每月的佣金结算标准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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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用工者未上保险需担责 小王今年年初进入一家设备厂当工人。5月,小王在操作机器时手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费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以便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人,而是来自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原来,小王当初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到这家设备厂工作。 小王又找到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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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派遣工超20人且超10%要备案 核心内容: 2012年3月,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规范劳务派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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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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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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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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