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障 > 工资福利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咨询律师: 胡骅
离职时被老板恶意扣工资 我在移动营业厅上班,已经上了两年多了老板一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直到今年5月是提过要签但到现在都没签,每个月推迟半月发工资而且恶意扣200,上班时间超过12小时,现在我提出离职他不给发工资其中扣除的1000也不给,他说我走了一分钱也拿不到除非在上满一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介绍:今年2月,大学毕业生小秦已在南京某公司工作4个月,但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某厂因急聘电工而与蒋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日前,对蒋某进行转正审核时,发现其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并无电工资质的事实,所提交的文凭、电工证等皆属伪造。某厂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其试用期工资。   评析: 对于该厂的行为,可作如下判断: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蒋某试用期工资。 一方面,该厂与蒋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某收回了6万多元工程款,按说有财产可以执行了,但张某感到不安的是,两年过去了,法院的“劳资”判决是否会过期,可否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评析: 判决,是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1)排除效力或排他效力,即生效判决具有排除当事人对同一案件重新起诉和法院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的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加班费未果后,孙雯婷等人为此咨询,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官说法: 法官颜东岳表示,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利用工余时间组织孙雯婷等人培训当属加班,必须向他们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的生产经营利益,在工余时间从事工作。即能否被确定为加班,关键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咨询律师: 胡骅
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第一种情形法律时效起算时间。整体事件结束的标志是什么呢?一是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二是侵权行为满一年的前一日;三是另外一种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开始实施,即: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身,设立待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生产经营暂时发生困难的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岗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尽快使企业度过难关,实际上这是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进行的一种帮助和救济措施。企业自主根据员工具体情况安排员工待岗,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对员工进行安置的一种权宜之计,并非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形式。
咨询律师: 胡骅
21岁的马莉到一餐厅应聘服务员,因其口齿伶俐,相貌清秀,餐厅经理很满意,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甲方按月及时支付乙方工资,但乙方(马莉)辞去工作时,甲方在未找到合适服务人员时,有权暂扣乙方该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等到找到合适服务人员时,立即返还。” 点评: 这样附条件的付薪劳动条款有效力吗?答案是否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潘某之间既不存在人身关系,也不存在财产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小王到门店报到之后,询问其停工期间这一个月的工资报酬,但人事却告知小王,公司统一放的是无薪假,故小王这一个月不能领取工资。 小王对公司的回复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期间的一个月工资报酬。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能否单方决定给员工放无薪假?
咨询律师: 胡骅
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代理人强调,公司辞退张女士并非因其怀孕,而是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公司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不能撒谎。张女士则表示,当时是担心如果告诉对方已婚就有可能不被录用。后仲裁委员会裁决,科技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最低工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值班算加班吗
节假日在单位值班 张先生和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其间适逢国庆、春节长假,因单位安保需要,张先生先后被安排值班四天。合同到期后,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期间值班的加班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公司已向张先生支付了值班津贴,故不应再支付加班工资。 点评: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什么情况才算加班
周末参加单位培训 杨先生在一家外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上月的一个周末,公司举办了一场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讲座,邀请某高校知名教授前来授课,学习时间和正常上下班一致。公司要求财务部员工全体参加。杨先生正想参加该项资格考试,便积极参加了这次培训。根据该公司规定,员工加班后可向人事部申请调休。培训结束后,杨先生提交了调休申请,但被告知此次培训不属于加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很多劳动者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在八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可能难获支持。 出差适逢双休日 张女士是某家化妆品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公司产品的推广,所以经常出差在外。有一个月,张女士整月都在外地出差,双休日也不能回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什么? 北京时开劳动法律师解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今年9月份中的月薪中,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企业没有明确绩效考核的情况下,非正当理由考核本人2500元(本人月薪税前8000元),然而该月工资条中,罚款金额2500元,体现在工资条中病假一栏,声明:1、9月份本人是全勤,2、而且有45小时加班,3、加班费也未支付
咨询律师: 胡骅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
咨询律师: 胡骅
1号 这家公司的,今年12年8月份续签了合同从9月1号开始的工资是税前2600,但到我10月份拿到工资的 时候是税前240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