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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贸、餐饮和住宿业经营单位普遍规模小、职工人数少、人员流动性较快的这一特点,山东省对这三大行业工伤保险费征收采取了新的措施,即可按“定员定额”的办法征收。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包括商店、超市、旅馆、饭店、洗浴等行业在内的服务业,一直是社保费征收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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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女工所在公司为其办理缴纳综合保险时,因她的身份证与他人同号而无法办理。当这名女工工伤后双方为医疗费用发生纠纷。日前,松江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公司与女工各承担50%责任。 办综保发现同号身份证 2008年6月,外来人员任小姐进入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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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律框架下,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需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问题一: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四步曲,前提为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工伤认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为工伤待遇。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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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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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自成体系的保险福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一般称为因公伤残抚恤制度。与企业工伤保险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待遇标准也有较大的差异。现行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民政部发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以及财政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 1、认定条件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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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工伤待遇外,还可以部分用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 中国工伤保险的改革方向是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责任制向社会保险方式为主的制度结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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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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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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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的上海特色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的配套规章,《办法》的颁布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办法》在坚持主要内容与国家规定的原则精神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又体现了上海特色。那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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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砖厂工人姜某在上班时间为该厂砖窖封窖门时,突然倒地身亡,据其家属反映,事先没有任何征兆。《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职工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这一条款,姜某是在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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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拔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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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2009年12月24日,被告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某厂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医疗费及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共7.8万元。2010年1月2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厂应一次性向罗某支付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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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立、合并,是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上发生的变更。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单位。转让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权向他人(法人或自然人)让渡。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转让过程中,其中必须要妥善解决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的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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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何谓无责任补偿
无责任补偿,也称为无过失补偿。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除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外),受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负有事故责任,也要给于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为什么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之所以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原因有三条:首先,工伤事故是意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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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的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则组成,依法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部门的基金收支和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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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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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的人均寿命变长。为了丰富退休后的生活,更多的退休人员愿意反聘到原单位或者受聘到其他单位继续发挥余热。伴随而来的,在实际工作中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对于退休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各家众说纷纭。本人认为,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一、退休职工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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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公布:到今年底,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将超过6000万人,比去年底增加1500万人;随着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最终将有超过1.6亿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工伤保险面临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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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实行的多方责任制度不同,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均认可这一原则,其理念源于工伤是由工作原因带来的,保险的责任应由雇主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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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开始参加工伤保险。 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青岛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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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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