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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工伤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工伤待遇、工伤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程序、工商报销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法律咨询:我对象是去年底上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现在伤残鉴定为十级。在家养伤的三个月发的基本工资,是否应该让单位补齐?还有其他补偿是多少?如果辞职还能补偿多少? 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闫卓云律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全额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4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8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咨询律师: 胡骅
自《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列入工伤认定情形以来,磐安工伤认定中心接到不少群众来电,询问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 陈某是一名在磐安县城某公司工作的职工,今年10月13日早上,骑自行车去上班的陈某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便向磐安工伤认定中心提交了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咨询律师: 胡骅
崔xx律师答复: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对王先生进行工伤赔偿。 公司安排公费旅游,虽不同于因公出差,但也属于公司行为。因为这种安排,除了是让优秀员工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外,更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即与工作存在密切关联,构成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伟杰通讯员/张进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一死一伤,经鉴定为工伤,受害者及家属向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经过恩平市法院的调解,两名受害者及其家属于近日得到赔偿。 邵某和杨某为恩平某染整公司员工。2013年11月6日,两人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杨某受轻伤,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认定二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待遇] 律师讲解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误工费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共同关注医师健康问题。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昌医生的一位同事所言,昌医生昏迷后医院曾派院长助理与西城区社保局协调沟通,询问是否可以走工伤赔偿程序。西城区社保局也非常重视,特地安排了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该负责人在表示对昌医生深切的同情时,也非常遗憾地告知他们,“根据咱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 48 小时内死亡才能认同为工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待遇]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工伤死亡赔偿前提必须进行工伤认定: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头面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0.5个月 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头面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包括什么?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有可能站在对立的立场,工伤职工希望停工留薪期和护理期长一些,用人单位则想节约成本,早些让职工上岗工作。双方在确定停工留薪期和护理费问题上有可能达不成一致,造成关系紧张; 第二,工伤职工属于相对弱势群体
咨询律师: 胡骅
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及延长的期限作出认定,故各地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差别很大。具体而言
咨询律师: 胡骅
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主体。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从受伤到劳动能力鉴定做出之日的期间。在此期间受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则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该期间的长短对于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于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申请主体及其法律后果、具体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未做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考虑。 1.从利益关系来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待遇] 不同工伤待遇相同吗?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停工留薪期职工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这里所称的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未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风险行业有几类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
咨询律师: 胡骅
针对在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员工不同工龄给予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1995年1月14日劳动部劳办发[1995]11号函规定,如果包工头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包工头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雇工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包工头本人负责。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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