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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单位的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向甲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甲公司表示,王某是在被借调到乙公司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本公司不应承担工伤待遇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问仲裁委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被借调期间遭受工伤事故,到底由哪一方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7年11 月12日,原告李某申请仲裁,弋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被告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签订了一次性了结的补偿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原告李某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员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工资及医疗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员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工资及医疗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包括单位在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现他就该事件提起劳动仲裁违背了协议。 仲裁委认为: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事故赔偿] 发生工伤怎么办?
在我国工业化的浪潮中,很多劳动者遭遇到了工伤事故,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劳动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我这篇经验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步骤/方法: 1、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容易受到各种伤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往往无所适从,不知应该怎么办?不清楚都享有哪些权利?而用人单位往往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误工损失索赔有据厘清责任合理定赔 无论是车祸还是其他安全事故,也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要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就不但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需要赔偿误工费,即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或是因其他事件导致无法正常从事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的规定表面上很简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比较复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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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相关《答复》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问题】 王某在下班途中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事后,王某想知道他除了可以获得第三人的赔偿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包含了安装费,显然应对买家负责设备安装,其安排无特种作业资质的路某安装设备,具有选任过失,对安装工的死亡应当担负相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死者路某与被告曾某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柳某家与被告曾某就购买水桶及安装事务达成一致,两被告间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曾某负有交付不锈钢桶并负责安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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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后的工伤索赔应否支持? 【案情】 原告连胜强诉称,原告系被告下属单位彬县公路管理段清洁工。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原告在312国道km1624+850m处上班过程中,由于肇事车辆陕d28228和陕d39911两车追尾碰撞,之后又将正在路边清扫卫生的原告碰倒致伤。原告在被送往彬县县医院后,因伤情严重,遂又被转送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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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村民是否存在误工损失赔偿 【案情】 2012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c公司职工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超越同向原告梅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转弯时,两车刮擦,致原告因电动车失控侧翻身体受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住院治疗58天,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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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 建筑领域工伤赔偿
建筑工程领域中农民工人身损害索赔常见法律关系辨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适用与理解已经出台多年,明确了狭义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及程序进行处理,但是实践中对该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仍存在混淆现象。实践当中,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很少,即使存在,建设单位作为投资方,有投资资金作保障,赔偿也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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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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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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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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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 聚焦“农民工维权”(三)
保洁公司支付小韩一万元经济补偿。(本案例出自:《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维权案例精析》(五),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这个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小韩的工作单位为谁? 一 、保洁工作外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已过工伤认定和仲裁时效的工伤赔偿纠纷 并非已过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黎某某系达川区某煤矿的工人,从2009年11月开始便一直在该煤矿从事电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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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丈夫在工厂里因工伤亡,请问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标准来进行索赔吗?如果厂里坚持按照工伤赔偿,死者家属怎么做才能按照“人身损害”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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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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