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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工程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施工模式,即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通过自行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因为包工头通常资金实力较弱,一旦发生劳动者因工伤亡,劳动者常常无法从包工头处获得救济。有劳动者即主张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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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确定用人单位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职工只有一个工作单位,那这个单位担责。但是现在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担责极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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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 工伤事故赔偿的计算方法
本文提供一份详细的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方法,以供大家参考: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支付责任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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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成都市七至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1、医疗费: 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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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 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我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在2007年5月,我企业员工因非常规操作,将手指压伤,当时经手术处理,予以缝合,术后诊断为左手无名指及手掌挤压伤,左手无名指第一关节坏死,需要做截肢手术,由于患者抱有痊愈想法,不同意手术,自行出院。出院后患者一直在本人企业,本企业予以正常工资发放至今,且每月到医院复查,期间所有费用都由本企业支出,患者于2008年三月,到医院再次手术,经医生诊断,其患指无法痊愈,需做无名指第一关节截肢手术,经患者同意,予以手术。术后恢复正常,由于患者怕疼,不能很好的坚持术后手指功能锻炼,已造成其左手食指与中指弯曲,失去活动能力,经医院医生诊断,已无法医治。患者家属得之后,便开始为难本企业,说出要本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和要到法院起诉等话语,请问,本企业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答: 从法律上讲,贵单位应在职工受伤后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或职工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像您所说的情况,职工伤残应在7-10级之间。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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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 2014工伤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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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 企业应当了解的工伤法律知识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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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人,是江苏一家大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去年十月份,在工作时不小心发生工伤。经鉴定,我的伤构成八级残疾。请问,我能因此获得多少赔偿? 秦景敏律师答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并经鉴定构成伤残后,除伤残等级确定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仅就伤残而言,可按照伤残等级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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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 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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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4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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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所以,可以看出,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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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那些费用由社保支付,那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社保基金支付: 1、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 4、安装辅助器具费用 5、长期护理费,伤残级别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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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后亲属可获得那些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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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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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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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法律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而工伤保险赔偿则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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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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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笔工亡补助金的归属问题,刘某娟与她的三个继子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闹上了法庭。经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后认定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为刘某娟赢得了本应属于她的近4万元补助金。 2001年6月,刘某娟与王某龙登记结婚。王某龙系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以下简称玲珑金矿)职工,王某龙婚前育有三子即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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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赔偿工伤赔偿双赔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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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2款的情形,构成工伤。 方某则认为,公司设置浴室是为了方便电焊工洗澡,他在工作结束后洗澡,这属于收尾性工作。 法院认为,方某作为电焊工工作完毕后,在公司浴室内洗澡,是解决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生活需要,在此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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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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