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
监察
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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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女职工]
什么是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律咖网小编为您介绍更多相关法律知识: 女职工的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及休假待遇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当受到何种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加班加点的条件和限制 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可以享有哪些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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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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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职业病]
患轻微的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怎样赔偿?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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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监察]
怎样执行劳动监察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 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 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 《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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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的证据登记保存
应当证据登记保存: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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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投诉的时限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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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的机构是什么
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可责令改正。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个体负责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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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的内容
劳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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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监察]
什么是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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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监察]
哪些情况可向劳动监察举报
什么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1、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 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 参保单位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4、 超时加班加点不支付工资的; 5、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变相收费; 6、 非法使用童工; 7、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人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8、 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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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安全]
我国实行怎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我国实行怎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5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5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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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职业病]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何统计、报告和处理?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何统计、报告和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57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关于本条中的"依法",具体所指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9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7条中的“依法”,主要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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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安全]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该符合怎样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53条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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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女职工]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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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保护]
女职工有那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有那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为什么女职工不能从事第 iv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 iv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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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员女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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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女职工]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什么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什么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关于具体的范围可以参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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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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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