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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抚养权] 抚养非亲生子女赔偿
女儿非原告范某亲生事实,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但赔偿数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被告郑某的经济能力,保障子女有一个较为良好的生活环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隐瞒女儿非原告亲生事实,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两人的婚生女儿林小某则由戴某抚养,戴某与林某平均承担林小某的抚养费。林某与戴某在婚内购买的商品房一套,经评估在双方离婚时市值27万元,扣除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尚有1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商品房在两人离婚后由戴某行使相关权利、义务,因此戴某需给予林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7万元的经济补偿。而由于林某不直接抚养女儿林小某,经计算,其需要支付林小某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共2.4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咨询律师: 胡骅
[社会抚养费] 解除收养关系方式和程序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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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详解缘何判决支持探望 □法制网记者 马超 □法制网通讯员 苟连静 7月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徐某、李某夫妇在孙子聪聪(化名,不满二周岁)十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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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留守儿童服毒自杀……事件背后这些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引人深思。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挂职专家宋x辉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他看来,当家庭的监护责任无法履行或履行严重不当时,国家应该积极干预,提供相应的支持、帮助,甚至是替代家庭监护的措施,这是“国家亲权”的体现。 7月7日,河南濮阳有关部门针对男童刘x波的情况采取了一些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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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不能说是让你小心点吧,反正就告诉你有这么个事。 (参见《刑法》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假一赔十】如果双方自愿平等订立合同,假一罚十是可以有效的。 (参见《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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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评析 此案有两个问题须予以明确: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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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经济能力。同时,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应支持原告请求让被告支付抚养费的主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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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婚姻法律师网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首先明确的是,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其次我们从子女的利益出发,会建议双方及法院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采取先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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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代孕生子引发抚养权纠纷 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玲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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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怎样收集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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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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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该案例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前,在这之前,婚内能否主张子女的抚养费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主张不支持的人认为,结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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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这一标准,仅系法院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的一般参考标准,适用于一般的常规案件,但绝非法定的标准,更非唯一的标准。当法院处理抚养费问题时,若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时,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一方的支付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这三方面进行调整。 从法理上来说,抚养费制度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通过金钱给付的行为,完成其对自己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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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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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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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抚养权归属问题
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㈠、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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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 怎样解决生育权冲突
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冲突无法解决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法律上的权利必定伴随着相应的救济方式,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以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仅靠程序法来保证,更为重要的靠实体法中侵权条款的规定来使责任人承担责任。我们研究某项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在于为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在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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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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