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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相关解释
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抚)养费份额 。 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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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分担的相关规定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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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社会抚养费]
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种类的相关规定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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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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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对《婚姻法》中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解释
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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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具体法规
离婚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具体法规 关于儿女抚养费的一些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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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
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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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马某某诉祁某某监护权监督纠纷案
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还设置了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监督制度,赋予其他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对监护人的监督权。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祁某某作为监护人享有对被监护人宋波财产的保管权,而原告马某某作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享有对监护人祁某某的监督权,两者权利的协同行使,更便于实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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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朱某诉秦某监护权纠纷案
“秦超”交还给朱某。 案件点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法律援助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责任。非法行医、非法收养等社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多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 朱某诉秦某监护权纠纷案 承办单位: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陆军 田志锋 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朱某(女) 无业人员 案情简介 朱某是鹤壁市的一名无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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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护权]
监护权纠纷案件
2006年8月2日,三十三岁的妇女蒋某带着7岁的儿子,高高兴兴地回家了。一件监护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行。8月6日蒋某把写着“秉公执法”的锦旗分别送到临海法院执行局和杜桥人民法庭。 蒋某夫妇及夫家父母、兄嫂长期在江苏省吴江经商,2005年2月9日蒋某丈夫因病死亡,在杜桥老家办完丧事后,丈夫的哥哥李某未经蒋某同意将蒋某唯一的6岁男孩带回江苏吴江生活,侵害了蒋某对儿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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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养子监护权纠纷案
自从唯一的女儿大学毕业到外地工作后,李某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现在养子已经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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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的办案心路历程
一起简单的监护权侵权纠纷案件——母亲在丈夫去逝后向小孩爷爷、奶奶讨要小孩监护权案件,在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最终以当事双方彼此接受的调解方式结案。然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不仅这一判决结果让人无法接受,并且其貌似合理、冠冕堂皇的判决理由也经不住仔细推敲。历经此案,笔者发现,法官法律素质高低及办案态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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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护权]
赫山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监护权纠纷案
儿子父亲已过世,祖母年近八十无力再抚养,母亲虽然离异,但无论从人伦还是法律的角度,都应该监护自己的儿子。近日,赫山法院审结了原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 原告夏某的父亲在其五岁时便与被告徐某离婚,原告当时判决为其父亲抚养,被告另行组织了家庭。原告夏某一直随其父和祖母卜某生活,无别的兄弟姐妹,后来其父于1999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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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姑姑争夺侄女监护权请求未获支持
姑姑争夺侄女监护权请求未获支持。沪太路一小的雯雯同学在小雨中走出校门,她的妈妈和继父已经等在路边。雯雯以为这又是一次普通的放学接送,她丝毫不知,就在半小时前,为了争夺自己的监护权,妈妈已同自己的姑姑进行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法庭较量。 雯雯出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爸妈在她一岁时就离了婚,因妈妈是外来妹,没户口和固定工作,幼年的雯雯由爸爸负责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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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夫亡弃子狠心母被剥夺监护权
近日,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监护权纠纷案,被告人赵某被依法撤销作为其儿子监护人的资格。 沭阳县某中学学生李丙,现年15岁。原告李某、孙某系李丙祖父母,被告赵某系李丙母亲。2002年11月24日,李丙的父亲因病死亡,此后被告赵某身为李丙的法定监护人,离家出走,对李丙不履行监护职责,李丙的生活全部由二原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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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监狱调处监护权纠纷案
4月24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广西女子监狱,通过认真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解决了因一方当事人不在本地而无法到庭应诉的难题。 谈到这起监护权纠纷还得从这张三、李四这两人说起: 1995年春,正值青春年少的李四在朋友的一次聚会中认识了比自己大六岁的张三,当时,张三那种成熟女人的风韵深深地把李四给迷住了,为了抱得美人归,李四正式展开了对张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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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孤女监护权问题悬而未决
6岁孤儿敏敏继承了父母留下的百万财产,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因为她的监护权发生了纠纷(本报曾报道)。由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居委(下称龙王社居委)撤销了自己作出的指定爷爷奶奶为敏敏监护人的“监护意见”,昨日,备受关注的合肥市首例指定监护权纠纷案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裁定终结审理。但敏敏的监护权问题仍悬而未决。 2003年,敏敏的妈妈病故,2005年爸爸遇车祸身亡,6岁的敏敏成了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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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女子起诉父母要求讨回儿子抚养权
南宁一名女子去广州务工期间,未婚生下一子,由于找不到孩子的父亲,该女子只好把孩子交给其父母抚养。几年后,孩子的母亲在广州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想要回孩子,但此时其父母和外孙已有了很深的感情,不愿把外孙归还给女儿。无奈之下,做女儿的只好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归还自己的儿子。那么,法院又如何判决这起特殊的监护权纠纷案呢?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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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孙子无端被改姓 祖父母同未婚妈妈争夺监护权
祖父母无法接受孙子无端被改姓,遂告至密云法院要求孩子应由其来监护。日前,法院受理该起监护权纠纷案件。 2006年,张某与齐某(男)未婚先孕,生有一子,二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其后,一家三口与齐某的父母一同生活。2009年年初,齐某因家庭琐事自杀身亡。张某感觉没有依靠,就将儿子带走,并私自交给毫无亲属关系的黄某抚养,自己则回陕西老家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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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本案敏敏的母亲是否丧失监护权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了二原告于海、方云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敏敏由本案被告担任监护人并履行监护职责。 [评析] 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之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三人敏敏的母亲李红(也就是本案的被告)是否存在监护权资格丧失的法定情形,是否失去了监护人的资格? 1、本案被告李红针对第三人敏敏有法定监护权。李红作为第三人的亲生母亲享有当然的法定监护权,这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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