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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
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抚养权]
生父、养父被拐婴儿到底谁有抚养权
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遂以福利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冬冬的抚养权。 这是一起因子女被拐卖后又被合法送养而引起的纠纷。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人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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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探视权]
本案法院对探视权的确认是否正确
补偿给朱某夫妇七年来的抚养费和教育费2万余元,补偿给邢某夫妇两千余元,邢某夫妇每年寒暑假可接看小娟两次。法院并以调解书的形式对以上内容进行了确认。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小娟的探视权法院以法律文书确认是否正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包括探视权在内的调解内容依法进行确认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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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护权变更]
监护权未变更之前妹妹能否状告姐姐
姐姐擅自将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子卖给他人,并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自己经商及生活需要。2008年元月,妹妹肖思因治疗精神病急需要钱,姐姐肖燕却不肯拿钱为妹妹肖思治病,双方遂产生矛盾。 2008年5月,妹妹肖思及其生母陈菊、奶奶黎某一纸诉状,将肖燕告上法庭,要求肖燕交还她们在其手中的应得肖某的遗产份额。 【分歧】 监护权未变更之前妹妹能否状告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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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争执不下,遂将叶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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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续谈《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争执不下,遂将叶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中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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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下面,仅就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作一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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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抚养费包括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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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如何计算离婚子女抚养费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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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应从何时起算(计算期限)
离婚时丈夫要求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败诉 因丈夫沉迷上网,夫妻冲突不断,矛盾日益激化,以致分居,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丈夫则要求妻子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6月1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请求原告给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父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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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抚育费)如何计算? 夫妻双方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结,走出围城的双方虽然实现了自我价值,但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社会关系往往牵扯一定的精力。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负担? 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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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时如何计算小孩的抚养费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关于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如何确定,是本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 1、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 我国《婚姻法》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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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社会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如何计算离婚子女抚养费
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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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后抚养费如何计算
他带不了,要不然女儿就废了!若女方抚养女儿,男方应该怎样补偿?原女方代还贷款怎么算?抚养费怎么计算,是否一次性付清? 家庭律师: 从你问的问题中提到三点: 一是离婚后子女抚养;二是房子的债务;三是离婚一方拒付抚养费和离婚前债务。 一、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对子女的抚养,最重要的是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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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
正杰无抚养义务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瑾瑜返还其抚养代正杰的6000余元抚育费。 被告龙瑾瑜在答辩书中一方面承认代正杰不是代洪利的亲生子,另一方面以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小孩,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代洪利所有,自己经济困难等为理由,拒绝返还抚育费。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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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浅析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处理
其目的在于激励其勤工俭学,自力更生,早日适应社会。促其自立,减少父母负担,减少社会负担。从教育子女成材这一基准点出发,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 3、对此类案件不可一概而论,对以上情况有经济条件的父(母)可采用自愿原则。反之,则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对原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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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经典案例解析
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经典案例解析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4年出生。 原审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647年出生。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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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算的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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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三个问题
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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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知识
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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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从法律术语角度说,首先要明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法庭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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