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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遂以福利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冬冬的抚养权。 这是一起因子女被拐卖后又被合法送养而引起的纠纷。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人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南宁一名女子去广州务工期间,未婚生下一子,由于找不到孩子的父亲,该女子只好把孩子交给其父母抚养。几年后,孩子的母亲在广州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想要回孩子,但此时其父母和外孙已有了很深的感情,不愿把外孙归还给女儿。无奈之下,做女儿的只好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归还自己的儿子。那么,法院又如何判决这起特殊的监护权纠纷案呢?近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 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 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离婚程序中母亲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场浪漫的跨国婚姻,几年后,却演变成了跨国争夺抚养权的大战,这是北京吴女士的真实经历。几天前,她刚刚把儿子从美国带回北京。 记者:回家的感觉怎么样? 吴瑕:心情非常激动,终于回家了,四个月了。 吴女士这一刻的激动来得太过艰难。三年前,吴瑕和美国人蒂姆结婚了,看似浪漫的跨国婚姻也潜伏着危机,去年,他们因为感情破裂离婚。更加让吴瑕难以接受的是,美国前夫居然把两岁半的儿子悄悄带到了美国。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来判决,根据夏小天的情况,原告不适合抚养。由于原告的行为致使其丧失抚养夏小天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3、被告胡某华(反诉原告)答辩认为:原告诉状写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我通过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夏小天(改名胡某红)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此外,还可以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等等。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离异后,如要一方要给子女改姓,需要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给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回来的,公安部门会办理变更手续。 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要给子女改姓,需要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给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回来的,公安部门会办理变更手续。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这是在消除了夫权,破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习俗,确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长期以来,子女被视为是父系家族的血脉和后代,子女的姓氏被规定从父姓。 子女是随父姓还是随母性,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咨询律师: 胡骅
咨询:她妹妹早年和一离婚男人同居,生下一小孩,但是两人一直没有领结婚证,现在女方已经不再与男方一起共同生活,两人都争抚养小孩,但是男方说要是小孩归女方抚养的话,他对小孩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女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抚养权,同时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他们的同居关系已经解除,男方就不能再干涉女方的生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⒈ 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几种情况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果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环境或是双方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子女目前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的,如:学习成绩下降、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精神面貌不佳等,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子女年满十周岁的,法庭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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