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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离婚诉讼风险列举
离婚诉讼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可能存在下列风险,并会产生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这是民诉法上的“一事不二理”原则;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结束了两年的自由恋爱,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结为夫妻,婚后不久 胡 x 听别人说 郝国 x 在外有外遇,经常与郝吵闹,责备郝不忠诚。郝越解释胡就越相信真有这么一回事,认为无风不起浪,实际上郝的行为只是正常的男女同事之间的工作搭档和异性间一些正常的应酬。 郝国 x 就这样被 胡 x 捕风捉影、无端猜疑半年之久,两人之间曾经建立起来的互爱互信已荡然无存,郝为了挽救即将破裂的情感并证明自己的清白就与胡商议,给郝一年考验期,如果确实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两人就复婚。 2006 年 11 月,两人去民政局办了离婚登记领了离婚证,然而事与愿违,离婚后胡抵挡不了单位一位单身男性李x的爱情攻势,深深地喜欢上了这位同事并与其结婚生子。郝在苦苦等待了一年后,才发现 胡 x 的不忠与多情。郝拿出离婚协议找到胡,要求胡与李离婚后和其复婚。 问题 郝国 x 的复婚要求,法律上能支持吗 ? 答案 不予支持。郝、胡两人约定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 “ 假离婚 ” ,但在法律上是 “ 真离婚 ” 。办理离婚登记后郝、胡就处于婚姻的 “ 真空 ” 状态成了 “ 未婚男女 ” ,一旦新爱出现,旧欢难保。半年时间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的被告因不想离婚或其他原因常常拒不到庭,给诉讼工作带来难题,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婚姻家庭的其他情况。那么,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离婚呢?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不得缺席判决。 首先,离婚具有人身属性不可替代性,婚姻意愿之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聊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可作为证据使用。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起诉状中需明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有子女的,须明确子女归何方抚养;请求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时,请在诉状后附上财产清单 2、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 起诉解除事实婚姻的,请提交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离婚双方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曾起诉请求离婚,未获法院判决支持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证据] 婚外情如何取证
这是很多在婚姻中面对自己另一半出轨的时候发出的疑问,只有证据在手上,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损害。那么婚外情如何取证? 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二、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证据] 认定婚外情的证据
“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4、对方与第三者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该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如何分割达成了协议。比如,一方取得房子的产权,并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此种情况比较和谐,也就是和平分手,对财产、房产如何分割争议并不是很大,通过协商确定了房产的归属。因此,此种情况下款买的房子如何分割完全按照双方的协议。当然,恶意规避债务的除外。 二、诉讼离婚,贷款买的房子并取得房产证的,离婚如何分配?
咨询律师: 胡骅
对精神赔偿额裁决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就每一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来讲,都会因人因地区及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迥异,因此,赋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 1、婚外性行为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婚外性行为的一种。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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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不属于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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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咖网,作者徐涛 “照顾无过错方”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是必要的。从实践中看,就是收集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制造伪证等行为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的运用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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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但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的角度出发,婚姻法对提出离婚作了如下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 年12 月21 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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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婚姻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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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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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近亲属不能结婚,但浙江嘉兴南湖区有一对表兄妹,“结婚”27年,期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就在今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要离婚。不过,这段“婚姻”近日却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家住南湖区凤桥镇一乡村的吴某和蔡某,两个人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吴某的父亲和蔡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说,吴某和蔡某是一对表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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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难道说一定要为孩子找两个父亲?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推定乙女的丈夫就是孩子的父亲(要是乙女不起诉的话),现在乙女又起诉为孩子找一个父亲,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其次,法院制作调解书违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如果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要求甲男给付1000元是抚养费,那么也就意味着以法律形式承认了甲男与该子女的身份关系:即甲男是乙女所生子女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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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 离婚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结婚证依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并能证明结婚登记的日期,对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起着重要的作用。若结婚证无法找到,则需要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档案馆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 二、子女抚养权相关证据 (1)如果孩子能独立表达自己意思(一般至少上学后),孩子本人书写的在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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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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