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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赠有哪些种类
生活中,主要有三种类型: 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   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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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2、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生前无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遗赠人不得在遗嘱人尚未死亡时请求交付遗赠物。而赠与这种法律行为恰恰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赠与人生前愿意将某英物品或金钱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此项赠与,赠与行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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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赠的有效条件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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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有关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198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办理;有的,按照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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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要继承奶奶遗产 其他人称 作出后未及时表态 视为放弃——— 基本案情 高女士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她于2001年在公证处办了公证书,将她购买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小伟。 高女士于2007年9月21日去世。此后,小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小伟的叔叔等人却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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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双方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从遗赠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够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当然这些条件的要求是相对的,最终是以双方互相满意为准。另外扶养人必须是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签订协议后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养义务,遗赠人是不是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遗赠的承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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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嘱人,被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与同属死因行为,此区别于生前的赠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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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妪与一对年轻夫妇签约,招他们为义子、义媳,本想此后可安心颐养天年,不愁养老送终,无奈相处年余难遂心意 签协议养老送终 难相处反悔解约 年过七旬的谭芳是个退休工人,无儿无女的她,独自居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自建的一层平顶房。日渐年迈体衰却无人照料,找个心地善良的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的意愿,在谭芳的心里越来越迫切。于是,老人逢人便诉说自己的苦衷,还到社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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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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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赠与债务清偿
执行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又有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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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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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继承法案例解释
另一方面,被告李三主张原告刘利未尽赡养义务,但并未提出有效证据。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遗嘱订立条件、遗嘱效力认定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他几种形式的遗嘱均不能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公证规则,办理公证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精神状况良好,语言表述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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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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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那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五)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六)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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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多人,可见,严格意义上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员。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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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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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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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啊?”刘老爷子担心。 律师纠错: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误区四:儿女们不到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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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继承一开始,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人的范围确定。有关利害关系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是决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成为继承人的依据。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解除身份关系(如与被继承人离婚、与被继承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则不能成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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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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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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