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离婚夫妻如何分割房屋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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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继承案件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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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继承中权利义务一致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我国《继承法》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上,两个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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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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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养孙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当时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李老汉收养小芹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李老汉与小芹的收养关系成立,小芹实际上是李老汉的养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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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嘱]
外嫁女儿能否继承遗产
外嫁女儿能否继承遗产 外嫁女儿能否继承遗产 2005年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女儿状告自己老父亲引发的确认遗嘱效力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范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关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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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嘱]
有效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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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正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我国法律针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的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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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通过“继承”和“转继承”来获得“公公”的遗产。但是,在2007年年底李某即去世,对其遗产的继承也应从此开始。这时候,李明并没有宣布放弃继承。那么,应该由他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便在此时由期待的财产权转为了张某与他的共同财产。因李某没有遗嘱指定,张某与李明也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张某有权要求从李明应得遗产中分得一半。 本案中一定要搞清楚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遗产的分割发生在张某和李明离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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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出嫁女丧生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吗
王某有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其女远嫁他乡。2009年,王某因病死亡,留下了存款8万元。办完丧事后,王某之子王甲将父亲所留的存款全部据为己有。而从外地赶回来奔丧的王某之女王乙得知此事后要求将存款的一半分给自己。王甲称,妹妹已经出嫁,已经不是王家的人了,无权再继承父亲的遗产。 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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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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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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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该案的死亡保险金应由谁享有
该案的死亡保险金应由谁享有 该案的死亡保险金应由谁享有 案情] 原告:徐某,女,1958年5月生。 原告:黄一,男,1981年8月生。 原告:黄二,女,1994年10月生。 原告:黄三,男,1928年9月生。 被告:丹阳市某采石厂。 四原告分别为黄某的妻子、儿子、女儿和父亲。1999年3月27日,黄某在被告处宕口作业时被凌空坠落的石块击中头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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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宋玉涛去世后,留下住房一套。秦娜认为自己是宋玉涛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对其细致照顾护理直至丈夫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要求继承丈夫的房屋产权份额。但是,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宋玉涛与生母于红的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娜和三个继子女都是宋玉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宋玉涛的财产均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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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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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继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房地产继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房地产继承由于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继承关系相对复杂,一般不容易为普通人所熟知。就此,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对于房地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简单的介绍。 一、房地产继承的概念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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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丧偶儿媳与女婿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儿媳与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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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后对原公婆尽了赡养义务能否继承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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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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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也拥有继承权。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第一,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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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