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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遗嘱变更与撤消的方法主要有: 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消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遗嘱人若要变更、撤消公证遗嘱的,必须再经过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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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的形式
   一、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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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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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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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继承法解释一
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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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继承法》,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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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的范围不宜规定的过窄。加上流动人口的增加,人们身边的近亲属越来越少了,如果当事人卷入刑事诉讼而身边仅有的为数不多的亲人却无法享有近亲属的权利,说明立法已经远离了现实,需要修正。因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应当扩大,将第82条第6款修改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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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嘱] 遗嘱见证程序
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高先生于1994年6月死亡。赵老太也是年老体迈,身患多种慢性病。儿子刘青静患有癫痫病,时常会发作,早在1985年便与其妻子离了婚,母子俩是相依为命。眼看着自己日薄西山,赵老太便早作了打算。2004年7月,已年逾八旬的赵老太将远在江苏的侄子、即本案的原告朱维林叫到上海来照顾自己及儿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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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孙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小友对王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王小友与王某和李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王亮、王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小友对王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王小友是王某的孙子,是直系血亲晚辈,不能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小友对王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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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丙的继承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刘丙与刘某和胡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刘甲、刘乙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刘丙是刘某的孙子,是直系血亲晚辈,不能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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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某丙的债务人某甲意外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此继承从某甲意外死亡时即已发生,继承的后果是继承人对某甲的财产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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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某保险公司能否加入到执行程序成为申请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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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案 2008年01月17日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8560 原告张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村14号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镇#东村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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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代位继承20.88平方米。多出平均继承份额部份,以款相抵,王贵学、王贵刚、王远德三人共补82.5元,由王淑贤所得。对以上判决,三上诉人不服,以被上诉人王远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远德兄妹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之父王贵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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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该法条,被告有继承权。然而,一审法院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按照均等的分配原则判决确有不妥。笔者认为,分配遗产时,被告应当少分。从我国的继承立法来看,继承法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法条例举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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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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