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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0岁的老人陈某,六年前老伴去世后就一直单身,一个人住着偌大的房子,感觉空荡荡的。儿子女儿常在外面工作,只有过年才回来。老人于是打算再找一个老伴。过年时儿女都回家了。老人就跟孩子们商量,但儿女们均表示,老爸找对象可以,但不能让女方将来分走房产,先写好协议,或立个遗嘱什么的。这让陈某很不高兴,老人再婚,这个房产怎么分呢? 律师说法:婚前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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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纠纷中,王某父亲死后,兄妹三人已讲明父亲留下的六间房屋以后再分,由其哥哥暂住。这说明王某父亲的遗产未作处理,且王某和其姐姐并未放弃继承,应视为他们是接受继承。所以这六间房在未分割前,应属王某兄妹三人共有,该纠纷实际上是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属共有财产的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故不受继承时效的限制。
咨询律师: 胡骅
他们的财产,但是却可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财产,例如父母住在时可通过赠送行为把财产赠给子女,也可通过合同方式把财产出卖给子女,也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卖、租赁、赠与给他人或集体。这些行为都是父母合法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是受 法律 保护的。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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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录音遗嘱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遗嘱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录音遗嘱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具有简单易行、灵活机动的特点,比起其他遗嘱形式,能更直观地记载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但是,录音遗嘱也容易被篡改、删节,所以,法律对录音遗嘱的要件和制作程序都作了严格规定。录音遗嘱成立的要件是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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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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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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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儿对祖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案情介绍】 刘某在前夫死亡后,于1980年2月与丧偶的胡某结婚,两人在广州广州定居。刘某的儿子孔某在乡下老家居住。1988年,为减轻孔某的经济负担,刘某征得胡某同意后,将年仅两岁的长孙(孔某的长子)接至身边,共同生活,并抚养孙子成年。胡某于2004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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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谓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死亡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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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无继承权? 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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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已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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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遗嘱是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形式若有瑕疵,则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报讯徐荣根、刘媛、记者龚汉斌报道:父母相继离世,年逾六旬的兄妹俩为争房产闹上法庭,虽然兄长手持两名老人遗留的代书遗嘱,但因缺少一名见证人,代书遗嘱被判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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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遗嘱是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形式若有瑕疵,则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报讯徐荣根、刘媛、记者龚汉斌报道:父母相继离世,年逾六旬的兄妹俩为争房产闹上法庭,虽然兄长手持两名老人遗留的代书遗嘱,但因缺少一名见证人,代书遗嘱被判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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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以及各种遗嘱形式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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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作出的财产处分,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要式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死者生前对其死后事务的安排和嘱托。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指行人。” 二、特征: 1、“要式”是指遗嘱人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设定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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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遗嘱获得财产的人,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分,遗嘱指定的任何人并不是都称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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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今看扬子晚报,提到了继承和赡养,里面使用“继承”的概念不对。报道中王大爷60平方米的房子有拆迁补偿款,就如何分割的问题,老人子女达到协议:小女儿不分钱,以后也不用赡养老人。评析时认为,小女儿放弃继承权换取不承担赡养的义务。但这里面还未发生继承,因为王大爷未去世的情况下,逝迁补偿款还不是“遗产”,尚不能发生“继承”。《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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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2、《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综上,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依继承法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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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他们的出资是一笔借款,则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现高强过世,需要将他的遗产进行分割。房产扣除所欠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应先分出一半份额,作为您个人财产。另一半份额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即您自己、高强的父母、以及你们未出生的子女。问题的关键是你们的孩子尚未出生,因此胎儿的继承资格及份额是您应当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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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和陈某刚认识不久,两人就闪婚了。可是因为双方了解不够,结婚后时有争吵。今年6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廖某一时气不过,竟然于当天服用了大量安眠药自杀。廖某的妻子陈某在料理完廖某的丧事后,与廖某的父母商讨起了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而廖某的父母认为是因为陈某的原因才导致廖某自杀身亡,陈某并没有资格继承廖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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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怎样订立遗嘱?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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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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