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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要一位广东富翁的遗产继承权,女童谭莉(化名)和妈妈谭青(化名)一起经历了一宗堪称“拉锯”式的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败诉后再上诉……最终,她和妈妈还是要面对“败诉”的结局。案件的关键,是她们主张谭莉是该富翁的“私生女”,却没有直接的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例:我的邻居于一九九三年九月死亡。邻居的两个独生子为继承遗产发生争执。老大说他是长子,按照乡里的习惯长子应该多得一份遗产。老二说哥哥是长子,但他结婚时父亲已为他花了一笔钱,我现在还未结婚,我应该比哥哥多得一份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父母死亡时,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遗产。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例:某老板欺骗贺小妹,并与之同居,贺小妹怀孕,后某老板南下广州做生意,贺小妹生下一小男孩,2000年某老板病逝,留下工厂一个,汽车一辆,存款30万元,贺小妹想让自己的小孩继承该老板的财产,但老板的妻子说,孩子是野种,不能继承。问该小孩能不能继承该老板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他新生儿子,并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在乙的逼问下,甲只得说了实情,乙与丙为继承丁遗产发生纠纷?请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可以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吗? 根据上述的情况,我认为乙、丙和甲,对丁的遗产都有继承权,应当由他们三人共同继承。 首先从丁与丙的关系看,他们是生父子关系。毋庸讳言,丁是非婚生子女,甲与丙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你们各自有配偶,却又发生两性关系,生育丁,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例:王小平1973年与李玉梅结婚,并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从此,王小平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父母病危时,经其弟弟两次通知,亦未曾回来探望和照料老人。1987的5月,王小平的父母相继病故,遗有房屋四间。王小平回来继承父母遗产,其弟王小安、王小顺不让其继承,为此,王小平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多数情况下,是男女结婚后,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例:a在3岁时母亲改嫁,a就随外婆住在一起。母亲在邻县结婚后生一子b,b长到18岁时,得了一场大病,从此体质很弱,母亲于去年去世,b民在今年3月病逝,现问:a和b能互相继承财产吗?另外,可相互继承遗产的兄弟姐妹总共有几类? 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中最亲近的人。同父同母的、同父异母的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是亲史姐妹。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例:我舅父和我母亲不是同胞兄妹,是在二十多年前相认为兄妹的,但比亲生同胞的还亲。舅父是海外华侨,现已回国,舅父年迈多病,如日后过世,他遗下的房屋和家产,我母亲能否继承? 相认的兄妹,俗称结拜兄妹,不是血亲关系,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遗产继承权。但如相认史妹后,相互之间在物质上或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的,一方死后,可视他方对死者所尽义务的大小,从死者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一部分,但这不是法定继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例:许多继承人,如子女、兄弟、姐妹,还有配偶,他们的继承权一样吗?继承开始后,在我国法律中,按什么顺序继承呢? 法定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被继承人死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例:甘法院受理了一件继承案件,对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能不能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大多数同志认为,死者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第一位,对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首先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时开始继承遗产。请问,哪种意见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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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医生的丈夫在一次翻车事故中死亡,当时,周已怀孕6个月,丈夫死后,遗有属于他个人的存款3000元,婆母要求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有人告诉周医生,孕妇可多分遗产。请问,法律有此规定吗?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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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后,我是存款人的儿子,作为合法继承人,是否有权撮这笔存款?银行不准我提取,又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对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据此,个人将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存款人死亡后,如合法继承人要提取存款或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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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价值超过债款丁和戊就应偿还欠款。现在继承人戊和丁已将遗产平均分割完毕,就应平均分偿债务。而不应该以其父亲的遗产已由他和弟弟戊平均分割完毕为理由,拒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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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父亲在国外经商多年,颇有资财。但他出国后与我母亲离了婚,我们兄弟俩也留在国内。父亲在国外也重新结了婚,生了子女,以后也不与我们通信了。现在听说我父亲死了,请问,在国外的父亲的遗产,我们兄弟俩有权继承吗?须办理什么法律手续?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死在国外,遗产也在国外的,国内的子女也可以向国外的其他继承人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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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按照这一规定,甲把20新加坡荒地垦成良田,种了3000多棵树,树已成林。这里面甲及全家投入了资金,付出了劳动,应当由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劳动的价款,可作为甲的遗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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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全部留给了乙。现在乙已用这两间门面房开了服装店,甲想继承母亲的遗产,不知是否可以? 此案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甲的母亲生前没胡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下书面遗嘱或口头遗嘱,她死后留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程序就是指法律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而确定继承人继承分割遗产的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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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遗产共同占有,这是侵犯你的继承权的行为,尽管已过了八年,但你当时尚不知道这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你在1998年8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但是你要提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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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乙和甲的妹妹以及生产队三方都提出要继承和占有这些遗产。请问,这些遗产应归谁所有?乙还能继承她原来丈夫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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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孙某与其妻李某离婚时,人民法院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孙某离婚后,离开农村到某城市工作。后来,二人均未再婚,也没收养子女。现在,李某已病故,因无继承人,归其所有的一间房屋,便被村民委员会收归公有。已退休回农村老农的孙某,得知此消息后,便要求继承其原妻李某的房屋,问可不可以继承原妻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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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的丈夫早年去世,甲为抚养两个年幼的子女而未改嫁,和公婆一起生活,后来公婆相继去世,留下三间房子和一些家具。丈夫的大哥说,老人留下的财产只他一个人有继承权,儿媳没有继承权,要甲搬家。请问,甲对公婆的遗产能不能继承?甲的子女对爷爷奶奶的遗产可以继承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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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天,王老汉将自己的三个儿子叫到跟前,说:我把三间房子给你们一人一间,我的存款5万元,也是每人一份。王老汉交待完后,三个儿子开始嘀咕了,大儿子说:“爸既然说了,那咱就现在把房分了,把钱取了,把这事办了”。老二说:“好像老人在世,分房取钱,不太妥当”。老三于是找个专家询问:继承到底从何时起算,怎样确定时间。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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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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