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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我的问题中有关与财产争议的均设定为父母双亡。由衷的希望老师能为我解开心中的疑惑,不胜感激! 答:对于此纠纷,如果假定父母双亡,那么其二人的遗产由三个女儿来继承,其它人没有权利来继承的。由于二女儿已经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所得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上门女婿对二女儿继承所得的遗产享有部分权利,但其二人所生的儿是没有份额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认为,既然吴楠已落户女家,以后可继承其岳父母的遗产,那么就不能再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了,其父母的遗产就只能由他们兄妹二人继承。而吴楠认为自己婚后虽然落户女家,但与父母仍保持密切来往,而且能经常看望和寄钱、捎物给父母,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对父母的遗产理应享有继承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吴楠一纸诉状把哥哥和妹妹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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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继承纠纷 【关键字】 【案情简介】 原告:王家生、马树翠 被告:王其霞 原告王家生、马树翠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子王木庆于2003年6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其霞系王木庆之妻,王木庆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王倩,小女儿王亚文。 王木庆去世后,被告将位于淄川区罗村镇下黄崖村的房屋一套(含院落)以20000元价格转让,并将该款自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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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该客货车在当年并未依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险。 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都非常的悲痛,在办理完张某和两个儿子的后事之后,刘某决定将家产予以分配,刘某认为,该十六间房产是其丈夫的,因此都应该归她所有,她同意将其中的一间房产借给大儿媳妇和孙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儿媳妇再嫁就要把这间房子腾出来,而对于女儿,她认为女儿已经嫁人了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再回娘家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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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被张欣领取,并以白秀云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丛杰、张冲得知后,要求分割该款的75000元。被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丛杰、张冲诉至本院,要求析产、确权、返还财产75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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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继承法案例分析
另外,刘贺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刘贺与弟弟刘折继承了父母遗産,刘贺得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律师分析 (1)刘贺遗産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爲夫妻共同财産,刘贺有5000美元。 婚后继承父母遗産房産一套亦爲夫妻共同财産,曹小女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是刘贺的个人遗産。 刘贺与刑丽丽共有财産,如果无法分清来源,爲共同共有,刘贺个人所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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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遗产分割案例
李女士已经向我咨询很多次关于遗产分割的问题了,从她打第一个电话以来已经有半年时间了。我知道她一定有难事,但是还在犹豫是否请律师帮助。终于有一天李女士又打来电话诉说了她的烦恼。 原来,李女士有兄弟姊妹各一个。其母早在90年就去世了。父亲生前在西城区二环附近有一套60平米的房屋。父亲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在自己的家里,而李女士的兄弟姊妹在其父亲生前很少去看望,一年也难得见上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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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案件中遗产分割的法律解析 作者:裴宇琼 律师 案件情况: 李老太太在今年3月30日去世,留下了一栋价值100万的房屋,以及50万元的存款和一间正在营业的小饭店。现已知: 李老太太的老伴已经在5年前去世;李老太生前已经留下字据,去世后将小饭店留给自己的三女儿小萍;李老太的大儿子在去年10月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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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子的拆迁,我遇到了一些有关房屋拆迁而引起的房屋遗产分割问题,很希望得到您们的帮助,在此我忠心的感谢您们。 现在我把我的情况大概地说一下:我有两个儿子,我的配偶已过逝了,我的房屋是私房(祖上留下的,面积是112平方米,南北座向,南面沿街,北面沿河),几年前(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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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女,1 982年1月1 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 1室。 委托代理人陈某萍,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君,女,1 958年1月2 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 1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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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波、刘资及赵雯享有继承权,姑妈赵雪没有继承权。赵波继承赵云遗产,刘资和赵雯转继承赵云遗产中分割给赵涛的部分,另外刘资和赵雯有权继承赵涛的遗产。? 3?赵波继承4万元。刘资依据夫妻共同关系分得赵涛继承赵云遗产4万元中的2万元,其余2万元由刘资与赵雯分别继承1万元,而赵涛夫妻的财产6万元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刘资取得其中的3万元,剩下的3万元再由刘资与赵雯分别继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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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武取得遗产的一半,李小文代位继承遗产的一半。 【评析】 本案涉及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效力及代位继承的问题。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单方面处分行为。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有多种法律形式,包括:公证、自书及口头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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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烈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汪玉兰,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朝训(汪玉兰幺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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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其一家同老人在一个户籍上,因此原告对此房具有承租权。因此房是公房,它不属于遗产,所以刘大爷的其他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他们也不具有承租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腾退住房给刘某。 吴彦律师称,百姓对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继承中有误区,有人错误地认为公房也是遗产,可以进行分割,这是错误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是公家,承租人必须是具有此房所在地户籍,且在此房居住两年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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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萍、周普、周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英、王凤鸣与被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萍、周普、周侠诉称,被告与原告父亲周x德于2003年11月4日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周x德用其与前妻的工龄根据国家福利分房政策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院房屋一套,共104.8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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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遥田镇大马村人,2003年8月11日因病死亡。 吴桂花: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遥田镇铺头村人, 王莉:1982年1月5日出生,湛江市赤坎区。 李小亮:王莉与大明之子,2001年出生 李小明:李大明和吴桂花之子,1996年2月15日出生 刘乔:1996年2月15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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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二○○ 一年六月离婚。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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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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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该房屋为古立和古飞共同共有,古立、古飞各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所以,古立拥有的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为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古立的遗产。古飞提出古寒对古立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古立遗产的主张,无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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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0日,原邕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李大和李二颁发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天有不测风云,李二突然于2003年11月17日病故。李二去世后,其妻子张兰在处理丈夫后事时发现丈夫生前与大哥出资购买的房屋一直由李大管理使用,便要求与李大分割该房屋,但李大声称房屋为其一人出资购买,李二不享有份额,因此不同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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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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