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
遗产继承案例纪实
定我代理这桩案件。 三、 庭前审理惊险一幕 我代理王*春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一个月后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准备开庭审理该遗产继承案。早晨8:20,我和王*春赶到法院,王*也到了法院,王*就问我的当事人为什么要告他,并且还蛮不讲理,说你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没有权利继承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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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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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处理
已相继故去的王某夫妻共有三子两女。王某夫妻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楼房一处留给小儿子继承。其他子女对该遗嘱不予认可,同时不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小儿子无奈诉讼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继承纠纷常见现象。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只要老人生前立下对财产处分的遗嘱,且该遗嘱合法有效,那么该遗产就必须按老人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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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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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遗产继承案例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成、潘英生前将自已所有的共同财产依法赠与给二原告张军、张利,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且依法办理了公证,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二原告对所受赠与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故本案争议的房产应根据赠与协议归二原告按分所有。该部分财产已不是赠与人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故二被告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应由其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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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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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案例
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黎芳与养父母已不再往来,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已解除。再则,其养母秦老太生前已立下遗嘱并公正,决定将房屋的份额由自己并丈夫共同所有,故不同意黎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林老伯去世后,黎芳与秦老太同为林老伯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私房动迁后,动迁款中二分之一应为秦老太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林老伯遗产,由黎芳和秦老太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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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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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例
用《三期移民补偿安置销号合同书》来佐证资金来源,用涪陵地区行政机关收款收据5份来证明争议房产的集资款实际是被继承人缴纳的。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1)涪陵区政府办公室的证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缺乏合法的程序要件,不具备证明效力。(2)缴款收据,是被告用被继承人的名义所缴纳,因为当时被继承人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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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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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法定继承问题的个案分析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小王父母不是同时死亡的,就不能把小王母亲的财产当遗产同时继承。小王的父母生前有财产6万元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因父亲先死,母亲后死,故应先分出一半是母亲的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即3万元。 第三,涉及同时死亡的遗产法定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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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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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的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案例
被继承人陈xx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因病(肺癌)在家中死亡,生前住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xxx日,被继承人陈xx的子女向本公证处提出了要求继承母亲陈xx房屋遗产的公证申请。 受理和审查: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受理了该继承公证的申请。 经审理、调查和向公证申请当事人询问、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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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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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案例分析
株洲居民李某(女)因遗产继承,携二子到株洲市公证处寻求帮助。 经调查,李某和丈夫张某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张a、张b。张某生前与妻子李某、儿子张a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张某死亡,其妻子李某、儿子张b要求继承其遗产,继承权公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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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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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专题案例分析
被告:吴女,系死者之女 被告:吴男,系死者之子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死者因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死者的遗产。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略) (律师分析):1、第二原告尤某某,其死者生前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是其是否享有继承权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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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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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遗产继承是否超过时效
她的养父于98年去世,那年她八岁。之后她养父的房产她一直都没有提出继承,去年她养父的房子拆迁,分得楼房一套,但这个楼房被她大爷霸占,于是我妹妹提起诉讼。对方律师以98年到2007年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我想请教一下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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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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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但是,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中,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另外,隋先生的父亲、叔叔、姑姑都有继承权。但隋先生的姑姑和叔叔有赡养能力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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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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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居民吕先生的父亲于2001年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90平米的住房。父亲在世时,这套房子由吕先生的父亲和吕先生的弟弟一家人一起居住,父亲去世后,弟弟一家人依然住在父亲留下来的这套房中。五年来,吕先生兄弟之间谁也没提起如何继承父亲的遗产。直到现在,弟弟提出要把这套房产权证过户到他的名下,让吕先生作放弃继承权公证。吕先生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也应当继承一部分遗产,哪怕是一小部分,父亲的遗产不能全归弟弟一人继承。 吕先生这种想法在父亲去世以后就产生了,只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说出口,生怕兄弟之间伤和气。现在不得不提出来,果然遭到了弟弟的强烈反对。弟弟认为,“房子我占用,你要也是白要。另外,从父亲去世到现在已经五年了,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打官司也没用。” 吕先生对弟弟的说法心里不服,很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是否真的超过了诉讼时效。 【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吕先生兄弟自父亲去世,继承开始以后,兄弟之间始终没有进行遗产分割继承,该遗产应当属于兄弟二人的共有财产。五年内,弟弟占用遗产并没有表示要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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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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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还能分得遗产的问题
王某问:今年5月,我伯父去世,留有遗产房屋两处、门面一间、存款10万元,我堂兄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伯父生前立有遗嘱,将存款十万元赠与我。我当时表示等他们分割遗产的时候通知我。他们一直未通知我,现我才知道他们已经将财产分割了。我要求把我应得的给我,被告知我已经丧失了资格。我是否已经不能再继承了? 【分析】: 你还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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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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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夜半杀妻 仍享有妻子遗产继承权
贺 先生是否故意杀人,即 贺 先生有无主观过错。《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经三次司法鉴定已确认 贺 先生是精神病患者,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力,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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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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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 她有没有遗产继承权
没有权利继承黄功起的遗产。周光兰听后,伤心之余也懵了,我怎么成“二奶”了?无奈之下,周光兰只有寻求法律的保护,为自己和两个儿子讨回一个公道。 媒妁之言兄嫂之命 周光兰10多岁时父母相继去世,和哥嫂一起生活。1996年5月的一天,周光兰18岁,同村一位在省城做小生意的女人来到了他们家。这个女人是为黄功起来做媒的。 过了一个星期,周光兰在哥嫂的带领下来到了南昌,见到了黄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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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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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状告曾养孙未履行扶养继承遗产协议
百岁陈老太在老伴去世至今的20多年里,一直靠着微薄的补助金独居生活。两年前,曾养孙佟小北突然出现,主动要求照顾老人的生活,并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扶养遗赠协议书。然而,协议签订后不到两年,陈老太就以佟小北未履行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这份协议。日前,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陈老太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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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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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孩逼后妈签入门协议放弃遗产继承权
要想与父亲结婚,先得承诺放弃房产继承权。在19岁女孩的强烈要求下,未来后妈签下“入门协议”。昨日(9日),湖北婚姻法律咨询处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妇女,询问自己签下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这名叫胡佳云的妇女,家住武昌粮道街,今年41岁。去年底,离异的她认识了五金店老板李刚。由 于李刚也是单身,两人随后相恋。最近,两人准备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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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抛弃对方,双方相互养老送终……”仅凭这样一纸协议,一男子便与一女子“结婚”,而其与发妻也是以这样便捷的方式“离婚”的。由于没有进行合法登记,男子的这一离婚结婚均不被法律认可,男子过世后,由此引发了一场遗产争夺战。 邓某与沈某于1979年4月在本市登记结婚,1981年女儿小晴出生,8年后儿子小伟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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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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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 是否要替老人还债
请问,没有继承老人的遗产,还需要替老人还债吗? 【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母亲没有继承你外公的遗产,就不负有替老人还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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