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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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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处所称“亲笔书写”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正文。 二、自书遗嘱的风险与弊端 自书遗嘱的制定由遗嘱人自行完成,一般没有见证人在场,也不保留立遗嘱时相关情况的证据。
咨询律师: 胡骅
亦迁至张阳海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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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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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 第一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人们现在会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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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律师解答: 继承房产过户费用要多少 房产过户也就是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继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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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 6日,沐某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该公证遗嘱内容为:沐某将其位于桂林市解放东路的两套房产中属于自己产权份额遗留给大儿子伍某继承。沐某于2011年12月去世,沐某的丈夫已于8年前去世。2012年5沐某的女儿伍某某知道了沐某的遗嘱内容后,就上述遗嘱公证书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复函称公证程序合法,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定不予撤销该公证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二种意见:张某不能分得遗产。张某与生父母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分得遗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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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或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情节的,或是采取胁迫、欺骗被继承人的方式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均可以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确定遗产范围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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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5、出新房产证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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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梁某2011年7月因病去世,其生前是柳江县某化工企业的股东,继承人对股权继承分配产生了分歧,梁某的儿子便将其他继承人(本案被告)及某化工企业(本案第三人)起诉至了法院。 审理及案件处理结果: 一 、核实本案原、被告与死者梁某的关系,以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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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出生的胎儿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蔡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项目,是财产性的赔偿,属于遗产,所以债权人可以主张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 【评析】 关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我国《继承法》及其《意见》中并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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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有遗嘱不等于必然拿到遗产,从实体上来讲,以下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即使握有遗嘱也拿不到全部或者部分遗产。 第一,由于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其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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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其丈夫周某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周某因意外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及一辆车子,没有遗嘱,龚某与周某的父母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龚某认为其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但周某的父母认为,龚某跟周某这十多年来都没有什么联系,房子跟车子都是他们分居期间,周某独自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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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武诉被告张某文、张某婷继承纠纷一案,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婷均系法定继承人。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此公开进行了审理,张某武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三人平均继承遗产,而张某文、张某婷主张按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来继承。庭审中,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提供了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一份予以证实,但张某武否认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所写。 【分歧】 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由谁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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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吕德生、王婆婆、罗红、吕伟等六人属一户,在王婆婆、吕德生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从死亡之日起即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作为承包方的这一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由该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承包合同继续承包。 因此,本案讼争的款项依法不属于王婆婆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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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死亡扣除被抚养生活费和为丧葬支出的费用外,还有27万死亡赔偿金,该笔钱一直由吴某妻子黄某保管。吴某有一个八十多岁的母亲一直随其共同生活且吴某共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现吴某的母亲和三个女儿均欲分配该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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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怎么算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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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记录生活、传达思想的方式。与此同时,大量新类型遗嘱开始出现,主要体现为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那么对于新类型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又该如何认定? 社会公民也有必要了解此类遗嘱的形式要求和生效要件,以免将来出现纠纷。 【典型案例】 2011年3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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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处理是否属于遗嘱,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乐某在日记中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处理系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作为以上财产的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作出处理系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该种方式属于遗嘱的一种特殊方式,应按照遗嘱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嘱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乐某在日记中对于财产进行处理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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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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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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