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马代菊诉马代玉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州民一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马代菊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04)保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马代玉与被告马代菊系同胞姐妹,其父马楚文,其母余家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分家析产 法定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193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二机床厂退休工人,住址同孙建利。 委托代理人金铮,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如一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孙建合、裴连如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们二人系夫妻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上海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房产分割案例
161号301室。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被告张某兰、金某、张某晓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金某系张某兰之子,张某晓系已经先于父母去世兄弟张某祥之女。本市崂山四村##号##室为父亲张某才、母亲肖某珍及被告金某各三分之一共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杜景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杜凤梅,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子村。 上诉人杜景祥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权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赵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系被继承人杜振付的子女。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案例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简易程序。 问题: 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
梁顺灼诉梁燕贞、梁燕勤、梁燕娟等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59号 上诉人梁顺灼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纠纷处理依据及案例
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严光前街31号。 原告张彦生,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太公庙街57号。 原告张庆林,男,成年,汉族,原住卫辉市太公庙街57号,现住址不详。 被告张宝林,男,193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本市汲水镇太公庙57号。 委托代理人王吉庆,男,卫辉市华新棉纺织厂司法处工作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应当是怎样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实现是不不同的。被继承人死亡,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产的程序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财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基本知识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产生早于遗嘱继承,它是在原始社会后期最先在习惯法上确立的制度,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已初步形成。我国古代的继承主要是法定继承,着重于祭祀和身份的继承,直至近代,我国才实行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在我国,由于受习惯和各种因素的影响,继承的主要形式是法定继承。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程序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财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先后顺序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顺序怎样
法定继承人顺序: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什么
一般来说没有遗嘱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那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法[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什么样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继承法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以下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 ①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任何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②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为明示放弃; ③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如不放弃需明示; ④ 遗嘱继承人因杀害被继承人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 ⑤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意义和适用条件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歧遗产或遗嘱无效时有其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特征 1.继承人范围法定。 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三、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
咨询律师:
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