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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婚姻效力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事实婚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可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申请书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的,当事人必须要携带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咨询律师: 胡骅
[可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效力申请
可撤销婚姻申请时间应从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撤销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 1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咨询律师: 胡骅
[可撤销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
咨询律师: 胡骅
人们常说的离婚起诉书事实上指的是离婚起诉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起诉中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书一般是国家机关出具的,状一般都是当事人出具的,主体不一样。比如起诉书,判决书等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具的。起诉状就是老百姓写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案例
并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初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调查认为,王某与初某结婚前,初某结婚前,初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咨询律师: 胡骅
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生育二子。谢某在未与刘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却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以古某的打工收入购买的。古某与邓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夫妻,该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邓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大部分由自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古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对此
咨询律师: 胡骅
网友米旺咨询关于离婚的问题:我和妻子于2000年结婚,领了结婚证,并已经生育一女。但是我和妻子是属于近亲结婚,我们是同一个外公,她的母亲和我的母亲是亲姐妹。现在我们的感情已不能再维系下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事实婚姻,调解不成的,一律判决准予离婚。该意见并未废止,故应当适用。本案中王某与赵某感情虽未破裂,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种意见:判决不准离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的处理,由于王某与赵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春玲诉邓建军无效婚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1983年1月,18岁的王春玲与21岁的邓建军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春玲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春玲与邓建军在“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后又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应按无效婚姻处理,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因为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经调解后不能和好,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方某离婚。 原、被告于1976年12月按农村习俗结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仍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方某性情暴躁,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阮某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原告阮某多次要求协商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也可能构成重婚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上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概念不能做随意解释,根据王芳律师的司法实践经验,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期不少朋友咨询关于事实婚姻及由此衍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举例说明:刘某(男)与张某(女)于2003年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但未领取结婚证,随后一年育有一女。现两人因感情不合提出分手,问这种情况下离婚需要办离婚证吗.?离婚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月份,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陆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昨天,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蒋某与陆某两人于1990年开始同居,一直未领结婚证,属事实婚姻。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当庭判决蒋某与陆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
我离婚后与一离异男子一起生活了8年,别人都说我们是事实婚姻 我们在一起生活住的房子是原老公给我的,车子也是我贷款买的,因为他对我女儿不好想和他分开,我想请问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问题 他是否有法律保障分得我的财产。谢谢!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也能分配财产
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却应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 父亲死亡后,迟某与迟某之弟有权继承他们各自应得的父亲遗产的份额。其中,迟某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你与迟某属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应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你可以从这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得一半的财产分配权;而迟某之弟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余某与迟某之弟不是事实婚姻关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随之也不能取得遗产分配权。
咨询律师: 胡骅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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