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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浅谈无效婚姻的处理
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重婚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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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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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几种?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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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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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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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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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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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处理的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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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灭之前提出。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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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无效婚姻区别之辨析
如下明显的不同: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从诉的性质来看,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主要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是为了从法律上通过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子女关系的变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为普通程序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为特别程序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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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确认
无效婚姻应该怎样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的主体 (1)当事人可以申请。 (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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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指导:无效婚姻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上述权利主体的申请下,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才可以使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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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无效本身,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单独的种类,而是用于说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种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婚姻制度来说,它的构成应该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这在婚姻法中应是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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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二)
请求确认的主体方面,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的范围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则一般限于当事人本人。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做法与此相同。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及其处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在确认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将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在条文中明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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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完善 (一)
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忽视了这一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得相当粗略,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论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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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一)
[论文摘要]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婚姻效力的立法上,宜采取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区分,这对于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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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二)
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一)各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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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完善 (二)
尽管《婚姻法》修订时,已将“非法同居关系”中的“非法”二字除去,但《婚姻法》、《解释》没有规定废止这一司法解释,最高院也未宣告废止,因此,可以推论这一司法解释仍有效,对于未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依据这一司法解释解除同居关系。但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毕竟只是权宜之计,若将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必然要对其性质作出明确。《婚姻法》回避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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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无效婚姻的婚姻法解释
对宣告无效婚姻的婚姻法解释 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原则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那么,哪些人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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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一)
的制度概况的基础上,比较外国的立法例,定位于我国婚姻法领域,立足于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个人的一些分析与见解。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能够有所帮助。 一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无效婚姻制度自古代以来就有了,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单一的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到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又包括了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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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三)
我国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的缺陷和完善 2001年的新《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在创设无效婚姻制度方面的一大进步,制度也规定的相对全面,但是,通过上面两大部分外国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的分析,并与我国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相比较,我国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还是存在缺陷的。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加上自己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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