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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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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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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旨在保障结婚条件得到真正遵守,促进合法婚姻关系的建立。 无效婚姻是一种登记婚姻,即在程序上没有法律瑕疵,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只是在结婚的实质条件上于法不符。 二、无效婚姻的原因 根据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四种:(1)重婚,重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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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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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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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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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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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婚姻法修改,在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上,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然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既没有进一步限制也没有放宽离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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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条例] 2013年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2013年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总结:关于适用2012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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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
根据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可分为下列5种行为: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如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干涉寡妇再婚、强迫或干涉离婚等。 2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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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又称保留财产,是相对于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虽未使用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但规定了一部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且允许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按双方约定保留一定的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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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
明确规定欠缺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因而导致解释上的歧义。有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没有书面形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约定无效,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是否应解释为强制性规范,需要结合方式规定的目的与功能才能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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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在把握准正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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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修改婚姻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是否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或“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现分别归纳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其理由是:(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而不只是感情关系。(2)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不是婚姻关系,在离婚的法定标准上过分强调婚姻关系的感情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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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婚姻法规定的所禁止的行为
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婚姻法所禁止。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二、禁止重婚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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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亲属法基本原则之男女平等
人们常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在家庭中,妇女是不是也能顶上半边天,与男子平起平坐呢?本文从法律角度为您专业讲述亲属法基本原则之男女平等,详细解释家庭生活中的“半边天”。 一、男女平等的含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2012年的十八大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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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亲属制度介绍
亲属法,又称“婚姻家庭法”,是规范一定范围内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亲属制度是亲属法的基础。本文做一简要介绍,以飨读者。 一、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等形成的一种较为亲密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亲属之间的身份和称谓是不能任意改变的,比如血缘关系形成的身份和称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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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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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婚行为的,如果两个婚姻都是登记结婚,当事人很容易调查取证。但如果一个或者两个婚姻都属于事实婚姻,就需要界定哪些情形属于“以夫妻名义”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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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条例]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版)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51号 颁布日期:2001-04-28 执行日期:2001-04-28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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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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