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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 石全瑜 编者按:本文被评为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这是石全瑜律师撰写的论文继被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评为优秀论文后,再次被中国律师论坛评为优秀论文。 [内容摘要]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分割,二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这种方式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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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 题的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不便于审判人员正确审理离婚 案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笔者认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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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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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家庭普遍存在多种多样的理财方式,其中购买人身保险理财方式越来越普遍,且投保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便成为棘手而有争议的问题。在此,笔者仅发表一下粗浅的个人看法,意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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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略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摘 要】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均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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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
【审判名称】:韦凤花与陈清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1)柳市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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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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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是劳动者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由国家给予劳动者的退休金。但是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近日,清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案件。 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秦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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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离婚,面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减少、降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与价值,侵害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将这一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此外还增加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改革开放以来,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也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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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了矛盾,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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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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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与男友同居,住在我买的房子里。我们一直没有结婚,最近我发现他与其他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请问我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能够得到支持吗?法院会判决房子为共同财产吗? 答:对于你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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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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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正逐步完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但是法律的制定总是以实践为基础,又滞后于实践。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经济活动内容、形式也随之不断丰富,使夫妻离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活动也日趋复杂。所以本文对社会生活中夫妻财产分割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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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1年11月9日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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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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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在理论上并无争议,但由于财产处于流转、消耗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客观上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牵涉到一个“基准时点”问题难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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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依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精神,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仍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死亡后,其在企业内所占份额应当依法发生继承,在未进行分割前,则该企业处于一种共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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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的标准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在理论上并无争议,但由于财产处于流转、消耗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客观上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牵涉到一个“基准时点”问题难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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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较为疑难繁杂。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离婚纠纷的化解。否则,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会进一步激化。本文就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有关房屋、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的分割处理作一阐述,供参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基于法定婚姻的结合,男女之间产生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夫妻关系,由此便会形成一定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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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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