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婚后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我国新型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活动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个人财产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界定更加明晰。其中,新的《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一、协议离婚时 如果对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协商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后,依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1、 离婚股票怎么分?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是指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秘密放在对方无法知道的地方。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刘波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指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后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过去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认为结婚后或结婚后几年就可以将一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中,也是没有相关规定的。 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人们通常会问,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财产几年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怎样才能把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还有人会直接认为,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会随着夫妻生活的年限的增加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误解是有历史渊源的。 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旧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冲突时,旧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自然失效了,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综上所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后共同财产] 婚恋房产问题解析
被陈先生隐匿的250余万元的房租款。但陈认为个人财产所得的收益仍属其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问:上述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治离婚律师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10套房产是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小姐不能分割。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如何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一是有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对该笔债务知情;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结婚是幸福的,婚礼中众多亲戚朋友的送的红包彩礼作为祝福。那结婚收的彩礼该如何处理呢?结婚收的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效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出资和约定,以劳务作为共有原因的应该明确约定或以其作用程度酌情享有共有份额。 本案中,李某仅仅陪同王某办理购房手续并登记李某名字,双方没有约定共有份额,李某本身更没有参与出资,故不构成按份共有关系。而现实中更多出现的情形是:婚前男女共同出资,登记其中一方名字,当发生纠纷时,依照按份共有关系来处理。综上,第二个观点也不正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韩先生与曹小姐相恋已久,因曹小姐提出要先买房后结婚,于是韩先生拿出了60万元交给曹小姐买房,并嘱咐曹小姐把产权证办理到俩人名下。曹小姐据此购买了一套55万元的房屋,余款5万元用在了房屋装修上。之后俩人结婚,三年后双方离婚。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冯先生在1998年投资310万元购买了6套房产。1999年12月冯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婚姻期间冯先生将该6套房产交给张女士打理。伴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张女士不断地将房屋卖出、买入。经过一系列的“炒房”操作,到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八条”开始第一轮房地产价格调控时,原来的6套房屋已在张女士手中变成了9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房产婚后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先生早年做生意积累了一定财富。考虑到房地产的升值潜力,陈先生将大部分资金购买了房产。1998年4月陈先生结束了多年的单身生活和刘小姐结了婚。婚后,陈先生和刘小姐除了自住一套房屋外,将自己剩余的九套房屋一直用于出租,一年的房租达32万余元。2006年7月俩人的婚姻宣告结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说明我国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不仅关系到个案公正,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