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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顾客商家究竟谁违了约
薛女士向某家居用品公司订购了近50万元的商品,到期未收到货,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家居用品公司却称薛女士倒打一耙。 2010年底,薛女士在家具店定制了圆餐桌、大床等,约定2011年3月1日交货,当日支付了定金15万元。薛女士起诉称,该公司未按约交货,逾期1年多,应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了第二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该项目结束,公司也没有新的项目可以再给小戴,故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小戴收到了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却向小戴表示,双方签订的是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合同自然终止,公司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又如,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对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由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 合同没到期商场称要强制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因合同当事人之事先约定而产生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可以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并将该约定作为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在合同之外就该合同另外订立一个合同解除的协议;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订立一个合同解除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产生,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解除。在一个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只由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各自可享有解除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遭到拒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提存后车主能否向保险机构索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未经保险人同意,同时在没有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其认为的赔偿款交由交管部门提存,进而以此主张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只是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依法应当由其近亲属行使,交管部门无权提存、保管赔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规定
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时才不能解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一经开始,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权的唯一限制。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应当从其约定。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归于消灭,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也归于消灭。
咨询律师: 胡骅
但遭到拒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提存后车主能否向保险机构索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未经保险人同意,同时在没有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其认为的赔偿款交由交管部门提存,进而以此主张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只是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依法应当由其近亲属行使,交管部门无权提存、保管赔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解除] 投保人如何解除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咨询律师: 胡骅
公证处应该成为国家的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将提存规定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导致提存行为的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有关提存的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8种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提存] 提存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这是出租人的一种法定解除权。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收取租金获取利润,如果承租人有无力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就会使出租人因无法收取租金而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一、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二、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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