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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合同无效、合同生效、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跃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7)鼓经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跃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耿东、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训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月英、林建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负担约定义务的时间”,体现的是合同约定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开始发生约束力的状态,侧重于时间。 总之,合同是否有效是所有合同状态的基础,合同只有有效方可能论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均不影响法律对合同的价值判断。合同是否生效是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约束力的时间,合同只有生效才使当事人开始享有约定的权利或负有约定的义务。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原告欧阳某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1、欧阳某与某村委会于1989年9月1日订立的《荒山造林合同》有效。2、撤销欧阳某、陈某与某村委会于2002年7月31日签订的《造林协议》。3、欧阳某、陈某、某村委会订立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即第二份合同、经公证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即第三份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案情    2007年11月
咨询律师: 胡骅
论保险合同的无效──从世都百货退保风波说起 [经典案例] 这是一则在保险界引起很大震动的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理解存在不少误区。 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后即以书面形式拒绝追认,故被告万里公司与原告张某于2005年1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成立,但属于无效。虽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05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但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 原告张某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经营酒店,其在合同订立后为履行合同进行房屋的装修、广告宣传、购置设备、招收员工等准备工作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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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郑州市民李芳(化名)将集资房卖给了同事;7年后,她和买房人被女儿、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判卖房合同无效。但有意思的是,作为被告的母亲当庭倒戈,和女儿、儿子站到了一起。 尽管本案未当庭宣判,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随着郑州房价的一路飙升,一些卖房人开始反悔,尤其以转让集资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房最为明显。仅二七区法院就有近20起房产买卖官司。 当道德诚信和法律在法庭上碰面时,谁将是最后胜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村民眼看俞宝今年水果丰收更佳,议论纷纷,均向现任村小组长俞强(自2003年2月5日始任组长)提出意见,经村民于11月1日召开大会议定:从明年起终止上述承包合同。并以村小组名义书面通知了俞宝。而俞宝声称:“要想终止承包合同,除非我死了。”为此,村小组以该合同签订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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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撤销赠与和不履行赠与义务的风险,而且如果私下交易被拆穿,双方都要负法律责任,补缴税款与罚款,这对双方来说都得不偿失。  2、先付房款等房满5年再过户  案例:刘先生欲购大关一套总价60万元的房子,因这套房子还要再等半年时间才能满五年。为避交营业税,双方私下约定,刘先生先支付25万元首付给房东,房东收到首付款后先将房子钥匙交给刘先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生变化,此时外事服务企业在申诉人未与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外事服务企业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虽然外事服务企业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关于外事服务企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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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做低房价避税案例 房东借口合同无效毁约 法院判决有效继续履行 2008年01月24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151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星,女,194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区##北路2390号113-114   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弢,男,194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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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于2009年9月5日签订了购房合同,甲同意将夫妻共有有的一处房产130万的价格卖给乙方,并向乙方出示房产证和其夫同意卖房的短信。合同签订时,乙方先交纳5万元的定金,2009年9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9月30日前,再支付15万元,甲方还清贷款后,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帮助甲方还清贷款,并多次催促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多次从乙方处又收取将近50万的房款。乙方在多次催促无故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方履行合同,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原为甲方与其前夫共同所有,二人于2008年已经协议离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而男方对于卖方一事声称其完全不知情,并坚持不同意卖房。作为卖方的甲方,明知其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隐瞒真相,导致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了数十万的损失。后经法院调解,甲方同意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乙方,并且赔偿房屋差价100万。 案例分析:  本案成功获赔房屋差价的关键在于,甲方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甲方在和乙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向乙方出示的房产证确实登记有甲的名字,使乙方确认甲对房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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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被告与第三人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原告获悉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遂于2005年12月21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人对被告所有的百货一、二柜组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百货一、二柜组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租赁被告百货门市部一、二柜组的房屋,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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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甲和孙子丙之间对房子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因此甲的处分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和孙子丙属于按份共有的关系。按份共有人甲将房子赠与给女儿属于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仅包含对自己的份额的处分,而对于遗产中属于丙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应属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与丙属于按份共有,其对于该房产的处分均属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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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破产债权确认 委托理财 保底条款 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被告: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 2003年9月15日,互助会与中关村证券签订了《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约定互助会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中关村证券从事投资国债业务,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期限届满时双方的义务及逾期履行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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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到被告处工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五)项“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属于一种无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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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卖房 法院: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报成都7月28日电 卖房人为患精神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患病期间独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昨天,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房屋转让合约无效,原告退还被告给付的1.5万元。 2008 年 5 月,原告王某出现精神异常,并于 2009 年 5 月和 11 月两次入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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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得到清偿后,金山区人民法院将解除查封,银行撤销抵押,之后再由徐某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而徐某诉王某腾空房屋交房的诉讼,也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至此,一场因房屋假买卖引发的三场诉讼,终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告终,房屋产权终于回复到事实的本来面目。王某虽然额外支出了很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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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出售买卖未经同住人同意 法院被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2008年05月15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4116号 原告瞿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21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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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多种经营公司自1993年起多次向从事兽药经营的个体户张某供应兽药,张某分别向某多经公司出具欠条,并支付了部分款项,至2003年4月,张某尚欠多经公司兽药款115572.7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某多经公司遂于2003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兽药款115572.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某辩称,购买原告兽药属实,但是买卖行为以及出具欠条均发生在2000年以前,自2000年起,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故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法官查明被告张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多经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张某返还财产,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并赔偿损失。 二、问题的提出 该案是一起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而引起的纠纷案。但是,由于被告不具有兽药经营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若适用则从何时起算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该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法律问题的认定:一是该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二是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三是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则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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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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