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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在收取手续费时即与余先生形成了挂失关系,其在收取费用是亦应承担相应义务,即承担货物被冒领的风险,其通过合同来规避其主要义务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余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2007年9月26日,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之父程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颜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2007年11月10日前,颜某、颜丙涛支付97.5万元,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双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 女儿程某对父亲代签《和解协议书》并不认可,于2008年11月,将颜某诉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颜某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本案关键问题是父亲代女儿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8年8月由于房屋已大幅度增值,原告以其无建房资质为由起诉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该房。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返还。持该种意见的认为出卖人张某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资质,也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而且张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张某开发商品房出售属违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应视为生物科技公司没有提供担保,所以,其对农工商总公司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咨询律师: 胡骅
借女儿名买的房却被转卖 法院认定所签合同无效 借女儿名买的房却被转卖 法院认定所签合同无效,张先生夫妇为得更多按揭购房优惠,以女儿张小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并卖掉原有住房提前偿还了贷款。不料女儿将房屋转手卖,张先生夫妇遂将女儿,购房人诉至法院。张先生一审胜诉。 原告张先生夫妇诉称,为取得更长的按揭贷款期限,2005年1月,他们借用女儿的名义买了一,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后从未参加工商年检,工商部门已于2002年12月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拟对其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信用社在未对借款人甲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借款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即盲目放贷。在此情形下,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分歧意见:针对该问题,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借款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化工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可对外提供担保,且何某未经股东会其他股东表决以公司名义为其提供担保,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担保无效,应当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批发市场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获得远期交易资格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并保证未经云浮中行书面同意,不予云龙公司办理车辆及其营运权过户手续及此协议作为抵押登记证明等内容。 2001年1月3日,云龙公司与潘水林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潘水林向云龙公司购买型号为tj7130ua的天津夏利小轿车;潘水林拟向云浮中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以支付汽车的价款,并付定金30000元给云龙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特征显示原告与被告虽然在合同形式上显示意思一致,但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而是一种通谋的非真意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双方有意识的不真实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本案中,双方虽然签定了买卖合同,但买卖是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虚伪表示,隐藏于买卖行为的表意中。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问题]该案如何处理? [评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李先生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李先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销售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本判决书送达后,三方诉讼参与人均没有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生产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该协议属于无偿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种认为,该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也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这类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的承认而生效。本案“建行”对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是确认的,李某对经营部主体适格异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要求范怀 承担部分改路费。范怀不同意,郭明华则拒付所欠房款,双方发生纠纷。同年3月19日,范怀以郭明华与交管站恶意串通、秘密签订换房协议,侵犯其房屋所有权,郭明华并擅自拿走其房内财物为理由,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废除与郭明华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恢复房屋原状和返还 财物,郭明华并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卖相当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同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是无权处分引起的纠纷,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乙与丙之间买卖狗的合同是否成立,丙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 一、无权处分的效力;甲委托乙照顾他所有的狗,并没有授权乙对其进行任何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乙为了自己不照顾甲的狗而将狗卖给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处分,而对于乙无权处分而与丙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个关键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无效] 本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而本案中转租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明显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第(一)至(四)项的规定。那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二、返还购房款120000元、支付利息(自2002年7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赔偿原告20000元。 焦点问题: 1、本案为什么要以合同纠纷起诉;这起案件有两个情节,其一,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交钱买房,被告交付房屋,这是一个合同关系,其二,原告购买的房屋被他人抢走,这是一个侵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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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袁州区种子公司签订的农作物购销合同属无效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结合本案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此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目的不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民事权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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