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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共有关系案例
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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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资产收购合同格式
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 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 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 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 卖方: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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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资产收购合同
转让方:夏川第二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甲方) 受让方:德骇(某某)土蓄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夏川第二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经与德骇(某某)土蓄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平等协商,就乙方收购原夏川第二毛纺织厂破产资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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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收购合同格式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协议书格式 本协议由下列二方于二零零七年 月 日在广州市 区签署 转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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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内未履行止卖义务,其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安鲁浩贸易公司与被告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位于泰安市奈河路119号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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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张某在某家具城订购了一套家具,双方约定了购买家具的价格、质量和提货时间。当时张某交给家具城1万元,该家具城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了收张某订金1万元。同年12月,家具城通知张某付款提货。这时,张某居住地需要拆迁,张某需要大量资金购买新住房。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张某不再愿意购买所订购的家具,并要求家具城退还其交纳的1万元。家具城则以张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由,拒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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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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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修改后,废止了不许土地出租的条文,但仍保留了土地不得买卖的条文。因此,土地就成了只许出租、不能作为买卖的标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土地使用人虽然也要支付一定的货币,但其支付的只是土地使用费,而不是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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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 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数额、在约定的地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价款没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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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如果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是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合同部分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区别之一。一般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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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2012最新加盟经销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_______”牌系列产品代理、经销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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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汽车内饰买卖合同
双方所签定《汽车饰品经销协议》附表,本合同未明事项,按甲乙双方所签上述协议的约定执行。 5)以上各项必须逐项填明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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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医药公司经销合同协议
______________医药有限公司 乙 方: 甲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委托乙方为甲方全国总代理品种在地区总经销商,负责该地区医院的销售工作。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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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这是买卖合同法中的风险承担问题。其关键是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问题作出约定。如有约定,就按他们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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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就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民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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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 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但需要法律规定出如何确定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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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买受人已知或者应知标的物在权利上存在缺陷,除合同没有另外的约定,就应当认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不再承担这项义务。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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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用以下规则: 一、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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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有以下救济途径: 1.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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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买受人,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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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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