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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出现后,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要立马诉讼,这就牵涉到非诉讼解决的问题了,非诉讼解决主要是指谈判、发律师函等方式。 一、如何谈判 以笔者的亲身实践为例: 一案,外地委托人甲委托我们向青岛乙公司催收债务。经过多次电话甚至上门谈判,乙公司以太极架势应付,案件没有进展。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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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今天,与您一起探讨关于逾期违约金的调整的常见情形。如转载本文请注明来自【上海弘德律师网】 商品交换等价原则要求违约金数额与损失应大体一致。
咨询律师: 胡骅
第26条第2款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责任的权利。但如果发包方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时,如何判令发包方承担责任? 实践中出现该规定有被滥用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上一手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一般都将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而法院往往不分情形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请,判决发包人与承包人连带承担偿付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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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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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9项义务:(1)接受监督的义务;(2)警示说明义务;(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5)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6)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7)“三包”义务:(8)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②违约一方的仓储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③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④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仓储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仓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候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接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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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仓单的物权效力的体现
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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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防范仓储合同纠纷的措施
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 仓储纠纷中出现仓储物被盗卖、强行提货等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仓储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型国企,防范仓储风险的关键是保管方的资信状况,应当建立对仓储企业、监管方市场准入及资信的审查。提高仓储方、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设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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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各种问题?首先保管人的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标的是合法的,审查对方是否有代理人的资格等。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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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却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建筑工程合同情形排除在无效合同的三种情形之外,从鼓励经济交易的角度,宣布了无书面形式的建筑工程合同同样可以得到司法的认可。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与加工承揽纠纷如何区别界定的误区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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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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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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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汽车保险合同的4个陷阱
修理厂的合伙人,消费者通过这类人员上保险,往往看似服务很好,其实在保险期满后会发现利益受损。 陷阱三:强行搭售其他商业险 其实在汽车保险中,只有第三者险属于必上保险,其他保险是否要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是在实际的业务中,一些保险业务人员对各种保险进行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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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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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的,应以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五、本意见中的“合同纠纷”包括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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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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