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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1. 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 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 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承运人的免除责任: 1.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 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 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交付货物 1) 交货的地点 2) 交货的时间 2. 质量担保 1) 适用于通常的使用目的 2) 适用于特定目的 3) 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4) 在包装上的要求 3. 权利担保 1) 所有权担保 2) 知识产权担保 4. 交付单据 交付各种单据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1. 支付货款 1) 支付时间 2) 支付地点 2. 接收货物 1) 提取货物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涉外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一、 要约: 1. 构成要约的条件: 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 3) 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2.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咨询律师: 胡骅
买下伏笔,因此公司在涉外谈判和签约时应该有律师的介入。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 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即对方是否有签约能力。 2. 质量的标准要清晰。 3. 运输问题。谁来负责运输,谁负责报关,谁支付运费,谁负责保险等。 4. 价款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5. 纠纷产生是的管辖法院。由于合同纠纷我国采用意识自治原则,这样双方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院作为管辖纠纷诉讼的法院。 6.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临时合同中的订金能退吗?
我想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已就此与某开发商洽谈几次了。该开发商向我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您如果诚心购买此房,可以与我们先签一份《认购书》,交纳两万元订金,作为临时合同。待我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纠纷:调处解决效果好
调处房屋租赁纠纷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一贯重视这项工作,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规范,在调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租赁双方的意志,耐心细致地做工作,2002年共调处房屋租赁纠纷91宗,很好地履行了管理职责,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可见,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承担劳动者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但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 劳办发[1995]264号 ) 中具体规定了赔偿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问答
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咨询律师: 刘波
条件的证明材料; 担保书及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抵押物为共有物的,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的声明; 承包合同文本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时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等。所购楼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法律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可以转让吗?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可以依法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买回买卖?
买回买卖是一种再买卖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达成协议,由出卖人将来买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详言之,出卖人在把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时约定,他在日后将再买回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回与典权较为相似,即都有融通资金并物归原主的功效,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买回是一种债权,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时,其所有权归属于买受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出典人在把典物交付给承典人时,典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典人所有。 买回买卖虽然能够解决出卖人的资金周转问题,但由于出卖人可能日后还会买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买回买卖限制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不利于物的流通。买回买卖一般都设有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l)买回必须有期间限制。买回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回的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出卖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买回权的,买回权消失。 (2)出卖人在买回时,不仅要支付原价金,而且若买受人因改善标的物而请求增加相应价款的,出卖人还要支付买回增加的费用。买回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回标的物的价款。对买回标的物的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回标的物的价款等同于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根据(合同法)第177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另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可分为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与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两种。 电是一种特殊的物质。这就决定了,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3个特征:(l)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的供给合同。这是由电是一种无体物,只能从不断地使用中才能表现出来的特征决定的。(2)供用电合同不发生诸如财产转让合同中的交货与退货问题,因为电的使用就是电的消费。(3)供用电合同只能按照供电人提出的规格合同签订和履行。 (合同法)第10章重点对供电合同作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4条之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也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虽然(合同法)第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并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不等同于受赠人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正是因为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未成年人接受亲朋馈赠的压岁钱和生日礼物,精神病人接受社会慈善团体的治病捐款,即属此例。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这表明,赠与合
咨询律师: 刘波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也享有赠与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赠与被撤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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